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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划清的几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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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即以5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就对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2、犯罪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3、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4、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因此,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挪借、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三种情况:即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资金“营利”型,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型。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有别。这是两种犯罪的本质区别。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2、犯罪对象及侵犯客体有别。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是公共款项,其中主要是国有资金;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四、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此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都是公共财物;都表现为将公共财物挪用他用,同属于挪用犯罪;挪用行为都利用了职务上便利。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其犯罪对象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民政事业工作程序,其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
  2、客观要件有所区别。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公挪公用”,其款项挪用于其它集体事业。
  3、犯罪主体有别。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且往往是对特定款物具有支配权、调拨权的领导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多数是用于营利,而且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目的则较为复杂,有用于生产性建设,有用于社会公共事业,有用于消费性支出。且挪用特定款物是为单位使用。
  五、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有权合法借贷本单位款项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将款项借贷给个人后由于无法追还而造成公款重大损失的行为,介于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要区别其行为性质,则要把握两罪的本质特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区别上述行为属于何种犯罪时,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1、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谋取私利而故意“借贷”,还是由于在工作中马虎从事、疏于严格审查把关而借贷行为。2、行为人是违背职务要求,擅自挪借公款,还是有合法借贷权的借贷行为。3、是秘密的私下个人交易,还是公开的行政职务行为。4、是采取涂改帐目、不同程度的掩盖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还是形式上、手续上都不含有虚假成分的借贷行为。对于出于谋取各种私利动机,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越权的挪借公款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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