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有关概念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的是什么是商标,它到底有什么特征。当然,对于商标,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表述。 1.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中规定:任何一个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 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的标记。 3.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和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当然,对于商标定义不止这些。我国商标法定义是: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 然后来介绍一下商标的有关特征: 首先,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 其次,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区别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 第三,商标的价值与使用有关。 下面,让我来介绍一下有关商标法和商标权方面的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商标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商标法,在我国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广义上的商标法不仅包括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商标法,还包括其他规范商标关系的法律法规。我国商标法主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既然要说的是商标侵权问题,下面就介绍一下有关商标权方面的概述。TRIPS协议第16条对商标权作了如下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排他权,即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只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用权,他人在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则上是允许的。商标权的客体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标志;商标专用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商标权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 了解了简单的知识,下面用几个实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商标侵权案例 保护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三条白道)专用权案 2002年5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瑞安市隆源鞋厂的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嫌侵犯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三条白道)专用权的运动鞋744双。 经查,当事人自2002年4月13日开始生产带有三条白道图形商标的运动鞋,至案发日止,共生产运动鞋64544双,以销售63800双,销售单价8元/双,成本价格7.2元/双,销售额共计510400元,现场扣留744双,价值5356元,非法经营额为515756元,获利51040元。 图形商标(三条白道)是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使用在鞋、运动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瑞安市隆源鞋厂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52条第(1)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的53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对现场扣留的744双运动鞋予以没收销毁; 罚款人民币7万元,上缴国库。 评析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知识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该案是一起与商标法显著特征有关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商标的“显著特征”(DISTINCYIVE CHARACTER,《巴黎公约》的提法)也称“显著性”(DISTINCTIVENESS,《TRIPS协议》的提法),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特征。有人认为,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最大不同就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是识别产品的方式(A MANNER OF INDENTIFICATIONS OF GOODS),而专利权、版权是授予使用上的独占(垄断)权(TO GRANT EXPLOITATION MONOPOLIES)。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分为固有显著特征和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拖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是指原本具有叙述性的标志,或者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用,获得“第二定义”(SECONDARY MEANING),起到商标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使公众能够将该标志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巴黎公约》第6条之5(3)规定:决定一个商标是否符合保护条件必须考虑所有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该商标已经使用的时间长短。TRIPS协议第15条第(1)项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根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确认其可否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灵魂,它的强度不仅直接决定商标能否注册,而且决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认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取决于商标的独创性和任意性、商标使用及其广告促销的规模和长短、商标的声誉等。欧盟法院在一则判例中列举了认定商标是否获得的显著特征的相关因素,即:商标的内在特性,包括商标是否包含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叙述成分;商标的市场分额;商标使用的强度、广度及时间长短;厂商宣传促销该商标的投入;公众通过该商标认识商品或者服务产自特定厂商的比例;工商会及其他行业组织的声明。商标的显著特征不是绝对的和一成不变的,商标可能获得、提高但也可能丧失显著特征,这取决于商标所有人或者第三人对商标不同的使用方法。显著性弱的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如果能够深入人心,使相当多的消费者对其取得认知并将其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的商业来源联系在一起,托让可以获得绝对显著性,成为事实上的强商标。 本案中,图形商标(三条白道)有三条等距离的平行斜线带组成,实际使用中,位于容易吸引消费者视线的鞋的上部(在系带和鞋底之间),并通过与该部位的颜色差异而彰显。虽然ADIDAS公司的中文网站出现了ADIDAS公司的创始人ADI DASSLER 先生“并将他多年来制鞋的经验中,得到利用鞋侧三条线能使运动鞋更契合运动员脚型的发现融入设计的新鞋中”的内容,但这并不影响对图形商标(三条白道)专用权的保护。究其原因,一方面图形商标(三条白道)经过ADIDAS公司广泛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该公司产品的显著性特征标志,其客观上具有的功能性所用已经不重要了。自从第一双带有图形商标(三条白道)的运动鞋与1949年问世以来,便被频繁的使用于ADIDAS公司的各种产品之上,尤其是鞋类产品。ADIDAS公司一直在广告和宣传中突出显示该标志的识别性。1952年开始,在鞋类产品的内标上加入“THE MARK(OR BRAND)WITH THREE STRIPES”。大约1960年左右,大多数的鞋类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开始标注口号“THE BRAND WITH THE 3 STRIPES”。据统计,1994年,全球共销售2800万双带有图形商标(三条白道)的运动鞋,销售量达到5320万英镑。在中国,ADIDAS公司设立了ADIDAS(苏州)有限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赞助了多项体育赛事,在各大中城市失利了产品专柜,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以致于ADIDAS公司的产品成为一种特殊的地位象征,被誉为“胜利的三条线”。侵权人虽然辩称在鞋上使用的三条白道是本商品的通用图形,却拒不举出确凿证据,而且,三条白道图形的使用部位、排列方式和颜色组合均与ADIDAS公司产品使用图形商标(三条白道)的方式基本一致,可以判断二者构成近似商标,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总结 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不计其数,对此我们要十分注意对商标的保护。 下面介绍一下商标侵权的概念。商标侵权主要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的商品有投入市场的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伤害的德行为。商标侵犯权具有时效性、地域性、特定性。 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1)为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3)不当使用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4)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对他人注册商标可能造成的侵权。(5)商标淡化侵权(6)互联网络上的商标侵权。 最后,来说一下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于应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在处理权限上的划分和分工。管辖权是行政处罚侵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权只能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管辖权一经确立,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就要恪尽职守,认真处理,不得以种种理由放纵违法行为。同时,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也不得以种种理由争抢他人管辖权内的处罚案件。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管辖主要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此外,还包括指定管辖、职能管辖等。 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又是什么呢。在具体实践中,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需要协调,尤其设计程序性问题,更要妥善处理,避免司法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就同意当事人提出的统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2>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3>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通过上课和这次作业,使我了解了许多平时所不能接触的法律知识。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增加了不少的保证,即使不是受益匪浅,也是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