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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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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91486 论消费者知情权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价值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与实现方式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救济
四、小结
内 容 摘 要
在当今社会中,知情权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知情权作为确立消费者人格的基础,除了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与性信息披漏义务之外,还要求政府的积极保护,实现对消费风险的事先控制,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价值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商品的制造越来越专业化,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关商品信息的不对称越来越明显,生产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构成、性能、制作方法、用途、生产成本等有着全面的了解,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因此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这种制度只有赋予其国家强制力,才能有效地规制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而知情权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我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保护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始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这些制度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条件。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消费者在向商家购买商品时,如果对商家信息没有一定的了解,就可能会购买到类似于“水货”“垃圾食品”等等商品,当然商家的特意隐瞒也会出现毒奶粉,苏丹红等事件。在消费领域,消费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对商品进行了解,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代消费者必不可缺的一种自我保护。下面我们就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及如何获取相关信息进行了解,通过这些初成次的了解再通过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与实现方式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生产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体有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应当特别关注商品的注册商标、产地和生产者的名称、住所。商标是一种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志,它隐含着产品的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等情况,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商标的选择。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出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它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不同厂家的产品质量有时并不完全相同,即使是非名牌产品不同厂家的产品质量也有异。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标明厂家姓名,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生产者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该商品的使用用途和性能是非常主要的。主要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数码产品等等。了解商品的主要成分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不论该商品是食品、药品、化妆品还是衣料、用具,标清楚它的主要成分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有利,还可以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对商品的保存或使用的有效期限,消费者一般在购买食品、药品、化妆品类的商品时都要了解清楚。这主要是由于上述三类商品与人身健康有直接的关系,食用或使用超过保存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对人体健康会产生危害。有些商品没有使用期限,是因为使用该商品的环境、条件不同,其使用寿命也不相同,很难有确切的期限。对这类商品,消费者应当在购买和使用前多做了解,增加有关方面的知识。如电线外皮老化造成漏电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使用时应当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以防事故发生。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服务交易的关键性内容,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有无售后服务与消费者的利益有切身关系。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其有无质量保证期、服务的方式、服务是否收费等。实行售后服务一般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前提。只有对某种消费的情况了解之后,才会产生这方面的欲望并附诸实施。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花钱去进行一种一无所知的消费。如果消费者不能在知悉真实情况的条件下进行消费活动,就会与他的本来愿望相去甚远,达不到预计的消费目的。不真实的消费信息不但不能保证消费者合理、科学地消费,甚至会使消费者蒙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 2、通过对商品的了解,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信息披漏行为 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对信息的直接提供能使消费者获得市场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国家与社会适度干预原则的具体体现。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最大优势在于他们具有一般个体消费者所不具有的能力去获取被经营者掩盖的真实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国外许多国家与地区都规定了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对消费者的信息提供义务。 当然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社会监督也应该是程序合法正当化,不能随心所欲,应该按照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认可的标准定期把商品或服务排一个队,按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比较,不能厚此薄彼,并把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告知社会公众,同时政府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提供信息是注意不能侵犯经营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2)、消费者自己主动收集信息 消费者主动去收集,了解信息,有利于激励消费者运用自身的力量去改变信息劣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而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当然消费者主动去搜寻有关信息是消费者实现其知情权的一种方式但不应是主要的方式,同时消费者主动搜集信息也要注意不能侵犯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经营者的自愿信息披漏行为 在市场竞争的体制下经营者为了争夺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有力的位置,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能为广大的消费者所接受,以便使自己的企业能够生存与发展下去,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会在法律规则或交易规则之外自行披漏一定量的信息。这种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值得法律肯定与鼓励的行为。如在很多餐饮业,不少商业经营者打出了本店提供消毒服务等广告,主要向消费者披漏信息,做出承诺,以争取消费者的光顾。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救济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实体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应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征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抵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后服务的费用的1倍。第50条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做人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上述保护性规定是比较具体的。这些规定主要侧重于民是与行政上的救济规定,并具有相当的现实操作性。这些规定为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程序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文为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据。 (三)完善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程序立法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者之情权受损救济的程序性规定,但往往由于受害者的劣势地位,人数众多,诉讼费用昂贵及其他诸多因素,只是在中国阶段发生的许多损害消费者权利纠纷不易迅速解决。而在集团诉讼中,当一个受害者起诉后,法院可发出通知,其他因该侵权行为而受害的消费者可来登记并在这项诉讼中得到赔偿,有利于迅速保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结语 消费者知情权是一切消费权益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唤醒其他消费权利的号角与贯穿其他消费权利始终的精髓。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体现了对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但是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需要消费者通过法律意识及其信息的了解来维护。
参 考 文 献 [1]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2] 钱玉文,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2005年06期 [3]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03. [4]鲁晓明.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消费经济,2004,(3). [5]胡晓红.消费知情权的法律保障[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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