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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理标志及其在TRIPS中的法律保护任务书及开题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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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学位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 论地理标志及其在TRIPS中的法律保护
 学院名称 人文与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08双
课题类型 毕业论文
课题意义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基本来源的重要标识,它象征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其来源地的密切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促进当地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可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地理标志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国际世贸组织(以下简称WTO)1994年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立法上,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在地理标志方面不断修改与TRIPS协议不符的法律法规。2003年“金华火腿”商标侵权纠纷案不仅成为了公共法律事件,而且还引发了我国地理标志在TRIPS协议中的法律保护应如何完善的广泛争议。论文拟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从TRIPS协议条款内容和法律执行现状等方面入手将TRIPS协议与我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任务与进度要求 2011.11.20——2011.11.27 毕业论文选题,撰写开题报告
2011.11.28——2012.01.06 撰写毕业论文报告初稿
2012.01.07——2012.02.15 撰写毕业论文第二稿
2012.02.16——2012.03.15 撰写毕业论文第三稿
2012.03.16——2012.04.25 撰写毕业论文第四稿
2012.04.26——2012.05.25 撰写毕业论文第五稿
2012.05.26——2012.06.08 毕业论文定稿,毕业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黄桂林:《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及中国现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 冯寿波:《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以TRIPS协议为视角》[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董炳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
[5] 张玉敏:《地理标志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J].载于《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6] 孙亚范:《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探析》[J].载于《农业科技管理》2008年第5期.
[7] 吕国强、吴登楼:《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J].载于《法学》2006年第1期.
[8] 向玉兰:《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之对策》[J].载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9] 孙宁、田琳:《从我国首例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之争谈地理标志的保护》[J].载于《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0]苏秋香:《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从“安溪铁观音”说起》[J].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
[11]刘晓巧:《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及其完善》[J].载于《桂海论丛》2004年第5期.
[12]黄琳:《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起止日期 2011年12月-2012年6月
备注 
院长                  教研室主任               指导教师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表
                                                                2011年12月5日
姓名 弓宇平 学院 人文与法学院 专业 法学双学位 班级 法学08双
题目 论地理标志及其在TRIPS中的法律保护 指导教师   陈志新
一、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情况、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目的和意义:
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情况:
 按TRIPS协议的精神,国内不予保护的地理标识在国际上也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地理标识保护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同时,我国也在尽快完善地理标识的相关立法,使地理标识的保护更加科学、合理、全面。
 TRIPS协议缓和了保护模式之争,使各方利益冲突暂时得到缓解。目前国际上对地理标识的保护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其早在1919年就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并成为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基本法律。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只有19个国家按照法国模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如:古巴、墨西哥、葡萄牙等国。
 (二)商标法保护模式。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代表,其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加以保护。中国的主要贸易对象如美、英、德、加、澳、意等国都是采取商标保护办法,而且,为适应TRIPS协议,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此办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瑞典、日本为代表,把伪造、冒用等侵犯原产地名称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加以约束、禁止和制裁。如日本于1934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将假冒商品原产地标志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而加以禁止。
 (四)混合立法保护模式。以西班牙为代表,其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其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如果当事人选择两种保护方式的,则可获得双重保护。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依强弱程度可分为两种:一是对所有符合地理标 志特点的产品给予基本保护; 二是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给予特殊的更加严格的保护。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多样的气候和地理条件以及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共同造就了众多的地方名优特产,其中还有许多是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比如丝绸、茶叶、瓷器等。但是我国法律也是在近几年才有了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知识产权课题。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同时存在着工商和质检两个部门、两种模式的保护,即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与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除此之外,地理标志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的一般性保护。
 1.商标保护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其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结合《商标法》的修改,之后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予以保护。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也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开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最重要的部门规章。同年12月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原产国的规定,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关于原产地域产品的规定。
  2001年4月10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质监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取代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两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删除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国的规定;二是明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这个规定有效规范、协调了国内关于地理标志与原产国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执法。
  3.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
  除了上述《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的保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为地理标志提供了一般性的保护。之所以说是一般保护,因为这些法律并没有从保护地理标志的角度来提供保护,而是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产品产地进行规范,这些产品产地就包括了地理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第9条禁止经营者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产地的情况。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上述法律从整体上来看,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但是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给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论文拟在于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从TRIPS协议条款内容和法律执行现状等方面入手将TRIPS协议与我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目的和意义:
 论文的写作拟从立法方面和相关的法律实施方面提出保护地理标志的建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进度及预期结果:
起止日期 主要内容 预期结果
2011.11.20--11.27
11.28--2012.01.06
2012.01.07—02.15
2012.02.16—03.15
2012.03.16—04.25
2012.04.26—05.25
2012.05.26—06.08 撰写毕业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
撰写毕业论文报告初稿。
撰写毕业论文第二稿。
撰写毕业论文第三稿。
撰写毕业论文第四稿。
撰写毕业论文第五稿。
毕业论文定稿,毕业答辩。 完成毕业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
完成毕业论文报告初稿。
完成毕业论文第二稿。
完成毕业论文第三稿。
完成毕业论文第四稿。
完成毕业论文第五稿。
毕业论文定稿,毕业答辩。
完成课题的现有条件 1.指导教师指导。
2.利用图书馆查阅资料。
3.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料搜索,查找。
4.查阅相关杂志、期刊等资料。
审查意见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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