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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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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就缺乏根基,将成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道德就流于空疏,无从落实。人类社会在其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大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虽然这两大规范之间所依靠的力量、调节的范围,调节的方式不同,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关系 案例启示  认识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1. 法律的含义
   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正常运转,它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2.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2.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3.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服务。
 2.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3.二者之间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的总方向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北京市大兴区李磊灭门惨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案例介绍
  11月27日下午4点,北京大兴区清澄名苑的气氛开始凝重,14号楼3单元2层王美玲一家6口被发现死于家中。六人均死于利器,而且凶手在杀死六人后,对现场有过清理,遇害人当中有王美玲、她的两个儿子,最小的仅为2岁,大儿子6岁,死者中公公婆婆,还有一名年轻女子,该女子是王美玲一家的小姑子。而遇害6人的户主李磊不知去向,他在北京经营了一家快餐店,此前曾做过美发、金融等生意,他们一家刚从北京天宫院搬到清澄名苑,由于原居住地拆迁,他们从中获得了600万元拆迁补偿。2009年11月28日,答案已经揭晓,居然是杀害自己父母的儿子、杀害自己妻子的丈夫、杀害自己妹妹的哥哥、杀害自己儿子的父亲!就是那个禽兽不如的30岁男子——李磊。发生在北京大兴区的一起灭门血案,震撼了所有善良的人们。
 今天,震惊世人的北京市大兴区“灭门案”一审宣判。凶手李磊因家庭积怨亲手杀害六名亲人,如今,他不仅要接受法律的严惩,而且也要承受世人的谴责
 (二),通过以上案例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法律与道德存在矛盾冲突,联系是必然的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李磊因家庭积怨杀害家人道德上可能说的过去,然而李磊杀人法律上不容琪逍遥法外,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整新生的行为现象。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
  2. 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3. 法律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四,对法律与道德的认识
  1.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必要补充。道德是法律内容的重要渊源,法律提倡的和禁止的可以说都是道德提倡的和谴责的。应该说道德与法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是两者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范围不同。法律于表面,道德于内心。这就说明要真正保持社会长久安定,道德是不可或缺的。存在法律的地方必存在道德,只实行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
  2. 道德评价,是指对一个事件、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犯罪,不是用法律作标准,而是以道德做为判断标准。而法律评价是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因为本身是一种普遍性的平等性的要求。法律对待社会成员不能分层次即区别对待,即法律不能对一部分人提出一种权利和义务要求标准,而对另一部分人提出另外一种权利和义务要求标准。如果将道德评价运用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它隐瞒着这样一个不言却潜在的公式,即:凡是违反道德的,也就违反法律的,因此,一切以道德为判断依据,而取消了作为法定判断标准的法律标准,这对实现法治是极其有害的。虽然有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标准,但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道德评价则往往成为个体化的、而非社会性,因为是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法官在判决案件中,而不是整个社会在判决案件虽然法官在代表社会判决案件。如果法官在判决案件中,以道德评价作标准,那势必是审理每个案件的具体的法官所认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和标准,而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尽管在内容上,法官所认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只能同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相吻合,但它在形式上是个体化的,这种形式上的个体化最能发挥作用和产生实际效果的。
 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正确的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具有现实而深远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王馨婧,《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
  [2]刘金山,蒋立山.新编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杨彬,《法与道德——乡土中国社会控制的理论把握》,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4]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年1月.
 [5] 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载《检察日报》2000年6月.
 [6] 正义网,北京市大兴区李磊灭门惨案案例来源: 2011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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