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的几点思考 [摘 要]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税收与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 公平 征纳关系 强制执行 合法性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税收与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学习体会和实际工作当中的感受作一些理论上的浅析,并对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尽早得到解决。 一、新《税收征管法》立法思想有了根本的转变,强调了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依法治税、成新纳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新要求。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一条中特别加进了“规范税款征收和缴纳行为”,全面规定了征税方和纳税方两方面的行为,着重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相对提高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平衡了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地调整双方法律关系。在新《税收征管法》中,有30多个条款突出地反映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另有30多个条款多个条款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到行政复议、赔偿问题,都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及权利侵害时的救济程序,这些措施表现出对建立公平税收法律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取向,从而体现了法律的要义——公平原则。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纳税人的反映良好。 二、突出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单位都应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对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门配合征管工作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改善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是众望所归。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税务部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征管水平,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实践中,虽然税收管理执法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是多方面的,资金、商品、货物的流动性很强,企业兼并或到另一税收征管区域经营的现象大量存在,仅靠税务机构难以控制和掌握应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加强税收征管,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支持和协助,只有各方都大力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的工作,才能有效地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形成税收监督体系。 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部门协调,有效促进了税收工作的开展。工商、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研究解决在配合税务部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为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执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确立了国家税款的优先地位,加大了对欠缴税款的清缴力度。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发生冲突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的实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得问题相当突出,迫切需要在税收法律中确认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新《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税收优先权: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欠税既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损害税法的严肃性,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新《税收征管法》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大欠税清缴力度。1、提高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级次,从源头上控制欠税的产生。2、降低滞纳金加收率,促使欠税者尽早缴纳税款。3、对逾期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4、完善离境清税制度。5、确定税款优先原则。6、建立欠税公告制度。7、建立改制企业的欠税清缴制度。8、大额欠税企业处分财产报告制度。9、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制度。10、扩大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四、明确了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性。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到期后尚未缴纳时,税务机关采取的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的存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以抵缴税款的一项措施。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征税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所必需的,但是在征税时不能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新《税收征管法》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重新修订,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采取这两项措施,却破费周折。不仅需要用大量实践去执行诸如令纳税人限期缴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报县(分局)以上局长批准等一系列前置程序,而且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很少有专门执行机构来追缴税款,故只能从现有的征管一线人员中抽调部分人力去执行这两项措施,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办事效率,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因此,这也是我们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 五、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共享制度规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更是我们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税收信息化的主旨是:建立新形势下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体系和税收管理制度,实现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支持下的征管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创新,为纳税人服务创新和经济调控手段创新。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可在以下方面着手:1、继续推广金税工程建设,解决网上开票、网上认证和网上报税问题,尝试建立地区性开票和电子报税中心。2、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加强税收数据管理和深层次开发使用。3、联合工商、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通用的税收信息交换系统。解决税源监控,申报纳税、税务保全问题。4、不断发展完善具备开票、申报功能的征管软件,提高办事效率。5、进行综合税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以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为形式的综合性的、以多媒体技术为手段的税收服务中心,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咨询,代理、开票等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