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摘 要]法律不同道德,我们应当谨守法律的范畴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道德,在任何一个时期人们对它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为道德惩罚保留一定的空间会有更清醒的认识。道德是对完人的要求,而法律只是对一般人的要求。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1、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简述法律与道德界限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理论源于古老的希腊文化,至今绵延数千年,但它的理论活力仍然经典不衰,尤其在战后法律与道德的对峙被推向了高峰。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法哲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哲学派。虽然中西方文化思想彼此差异,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论题在我国亦受到思想家们的普遍关注。在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始终在用“惟德”、“惟法”和“法的伦理道德化”之间摇摆,自古以来就坚持德主刑辅,强调法律必须符合道德。法与道德、与礼法的结合(或者说法对于道德的忍让)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传统以及这种传统加强着的意识对于中国的法治有着根本的阻碍:它使一种法律的技术化在中国长期以来无法形成或举步维艰,从而使它始终徘徊于伦理评判的框架之中。而追逐法的伦理道德化的思想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中国古代以淹没、扼杀主体利益的伦理价值来设计法律固不足取,同样,今天我们若试图将一个不现实的标准契入法律机体将势必毁坏小心翼翼创造出来的法律秩序。 三、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1、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2、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 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 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四、道德规范在民法中的体现 道德规范是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物,而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的内涵让我们产生一定的误解:它们经常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当没有法律依据时以一种道德规范的身份出现,起着补充和解释法律的作用。在公众的眼里正是因为它们带有道德的色彩,对法律人员做出的结果也容易接受。但它们到底属于道德还是法律?因为在现实法律至上的社会中,法律工作人员是绝对不能引用道德规范来决定各种法律关系,否则法律的根基就会受到动摇。既然道德能解决法律的事情,那么法律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若这些原则是道德规范,那么这些现象是否反映出“道德法律化”的思潮呢?在前文已述,笔者不承认这种模糊法律和道德界限的称呼。所以我们应当给予原则一定的明确性,对其性质到底是属于法律或是道德作出评价。同时,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另外的思考:立法者有必要将让人犹豫的法律语言更加明朗化,而不是在适用法律时显得模棱两可。 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但在理论界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而这里地“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大陆法系的公序良俗,但我国因为受到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字样。 所谓公共秩序,“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所谓善良风俗,“为社会之有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谓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3]P335。我国民法违反此两者之法律行为均为无效。是否意味着公序良俗是道德规范?其实不然,根据上述概念可以推论出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并非指的是一般的道德规范,从而不是以个人主观的伦理观、一派之伦理观或一阶级所行之伦理观为标准,本质上它已经属于法律规范,只是人们已经习惯道德语言的称呼。所以在这里必须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法律使用道德语言造成了法律语言和道德语言的混乱,因此,最好是从法律中清除所有的道德语言或是给予其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解释。 在现今法治社会,法律和道德之所以难以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因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深厚的社会和文化渊源。违反法律的人在受到法律否定评价的同时,往往也会在道德上受到社会的谴责。以一个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律与道德,两者在一些地方是相互沟通的,当道德的力量已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时,就将此道德制定成法律,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其实道德和法律应当协调发展,任何一个都不能超越对方,但是法律仍然不同于道德,法律应当比道德更先进,法律应当能够引领道德,而做到这一步并非简单易事,关键是如何健全法律、规范法律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