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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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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懂得对于创建和谐社会,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保障。“和谐”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和谐。没有法律,或者有了法律却不被执行,社会的和谐也就根本无从谈起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过分类和分析,但这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入探讨的法学基本问题
关键词:法律的作用 社会秩序 调配利益 规范经济活动
法律是治国手段。
法律自古就是治国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必须制定的一项治国方针,必须制定律法规才能让国家昌盛,才能使民众有所依附,才能使建设和谐的目的真正的达到,
历史早已证明,无论什么社会,不能一刻没有法律。“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在中世纪专制统治下,也不是没有法律的,而且法律制度极其严密残忍。至于现代,就更不要说的,每个文明国家,都建立起了自己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人类社会的生存,是有秩序的生存,而社会秩序不像自然秩序那样没有意识的成分,是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下发挥作用的。因此,必须要有法律来规范这个秩序。法律的本质,就是对社会秩序的反映,就好像科学是对自然运动规律的把握一样。也正因为此,我们对秦始皇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评价是很高的。没有统一的法制,战争接连不断,百姓不能安居乐业,生灵涂炭。结束战乱,统一国家,建立法制,恢复秩序,促进了社会发展,这样的功绩是永垂不朽的。
法律是良好秩序的表述。
我们都知道,和谐不过是良好秩序的另外一种表述。我们很难想象,没有了秩序,社会怎么能够保持和谐。而秩序和法律,就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它们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它与“无序”是相对而言的。无序就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无连续性、无规律性的现象。亦即缺乏可理解的模式——这表明为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秩序压倒了无序,规则压倒了偏差,规律压倒了例外。如同在自然界一样,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秩序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律性和连续性。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秩序。这些秩序都是通过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调节而达到的。这些社会规范有习惯、道德、政策、法律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需要社会规范的调整才能达到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譬如市场经济从表面上看,比起计划经济来,好像很难保证有秩序的发展。因为,市场主体都各自为政,各干各的,似乎缺乏安排。然而,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市场经济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有秩序地发展着。并且,还有一整套反映了价值规律的完善的民商法体系,加以保护。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是纠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仍然以市场经济为例,这个体制运作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现象时,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就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效地干预经济发展。这样的干预,就是法律的干预。很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反托拉斯行为,通过国会制定一系列反垄断法律,坚决有力地支解庞大的垄断企业,恢复正常竞争的秩序。他们绝对不会只看到被支解的企业的发展和政府的眼前利益,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和未来,很理性地处理这个问题。典型的反垄断案例是支解美孚石油公司案。1911年,最高法院判定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涉嫌垄断,必须解散,并处以当时美国历史上最高昂的“罚款”——2924万美元。美国的经济体制如此具有优势,法治建设是一个基本的条件。可见,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如此,其他社会事业莫不如此。
法律对秩序的作用,从动态来看,法律社会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通过对大部分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调整、维护、使其成为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当人们实际行为时,法律所确认的应然或可能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转变为现实的、运动的状态,并通过法律机构对法律的适用和调整,使法律规则内在的强制性转化为外在的强制活动,从而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发挥着三方面的特殊功能:第一,规范性功能。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并坚持行为模式的规范化,可以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稳定性和有序性。第二,调节性功能。即控制和安排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的发展。第三,保护性功能。即通过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鼓励和保护符合法律规则的行为,使社会保持在一定的有序状态,使这种状态不被打破和扰乱。因此,作为一种规则,法律具有天然的“秩序性”。
从静态来看,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在现代社会中,统治秩序及相关的国家权力运行秩序在社会秩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当社会主要阶层间出现根本冲突时,为了避免相互冲突的阶层和社会同归于尽,必须将这种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而国家所运用的手段则应当是法律。第二,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生活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交往和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娱乐、休息及他们的家庭生活诸方面。这种秩序是人们安居乐业,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第三,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涉及到社会生产和交换以及物质财富分配和消费领域,马克思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生产方式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而取得的社会固定形式,恩格斯则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共同原则”和“一般条件”,都充分肯定了法律在建立社会经济秩序中的意义。
三、法律对利益的作用
利益,是法律社会学中的一个核心范畴,它时时刻刻拨动人的心弦,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
客观需求。也有人将利益看作是“人们,个别或通过集团联合成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也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对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修斯(Helvetius 1715——1771)曾作过这样的论述:“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所统治”,“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经表述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有远见的,这个世界只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而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即“他律”来实现。换言之,法律对社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控制而实现的。法律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约翰。康芒斯(Jjohn R.Commons,1862——1945)在谈论制度的功能是,曾打过一个比方:如果说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能源”的话,那么动力便是制度这台发动机。(10)根据庞德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具体来说,法律对利益的调节、分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表达利益、平衡利益、重整利益。
第一,法律对利益的表达作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需要引生利益,法律恰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制度。同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立法过程也就是利益的分配过程。法律并不创作利益而只是对利益关系加以选择。这种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利益主体与利益内容。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利益主体也因利益内容的不同而各有所属。法律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遵从一个标准。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要记录下有效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又要忠实记录下遭受拒绝的利益,以及某种利益所获得承认和保护的限度。
第二,法律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作用
首先,就国家与法产生的根源而言,为人们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又无力摆脱时,“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于是产生了国家与法。
其次,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诉讼的前提,乃是存在着利益要求相互对立的双方。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之大小取决与对资源的控制的多少。然而,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
法律的利益平衡作用表现为,对各种利益重要性作出评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如果没有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性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就会在做下述决定时因把握不住标准而出差错:如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值得保护的利益,对利益予以保障的范围和限度应当是什么以及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赋予何种相应的等级和位序。如果没有这种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或者取决于某个有权强制执行它自己决定的群体的武断命令。然而,如何来确定各种利益的先后位序与确定它们之间的重要性,并没有具体现成的答案。如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一般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体现出来。比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就能够维持民事活动当事双方及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法律规范通过把有利于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不同利益的条件固定在相应的原则规范和制度中,来评价指引并约束个人,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使人们在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四、法律对经济活动的作用
经济生活既为社会生活之一部,而法律规范有为社会生活规范之一种,则经济自当籍法律以规范其秩序。现今的经济生活依赖通过契约而获得的机会。现代商业通讯的节奏需要一种以迅捷并可预期的方式运动的法律制度,即由最强有力的强制性权力保障的制度。以上表明,经济活动离不开法律,它需要通过法律以维持其秩序,保障其成果。而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发生的影响。其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生产力进步。
具体而言,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确认经济关系。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是指法律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状况,创建新的生产关系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一定社会中,法律对经济的作用,必须适应于社会形态的本质属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因而,它必须通过对生产关系的确认来获得其存在和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基础。第二,调整经济生活,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来加以间接宏观调控,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经济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运行。这种调整经济的作用又有两种状态:一是静态调整,即反映和确认一定经济关系,。从而减少不确定性;二是动态调整,即通过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规律,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分配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法律通过对产权界定来调整经济活动。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保护经济活动的自由性:一是法律充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既由法律规定,也由法律保护。被现代法制所确定的三大法律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就是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宣言。二是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表现为合同自由,市场主与谁签定合同,签定什么样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及形式,都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不得干涉。第三,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作出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第四,组织、管理和服务经济活动。法律的经济作用不仅通过直接规定经济关系内容的法律规范来体现,而且还通过组织、管理和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体现。
总之,法律对经济具有极大的反作用。法律对在正常交往中形成的等价交换关系、所有权关系予以确认,使其具有确定性,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减少经济费用;法律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利生产的发展,以利提高经济效益;法律变革落后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以推动经济的发展。体
五、法制是创建和谐的必然主体。
社会的和谐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如果说在过去的社会里,秩序离不开法律,那么,历史发展到了今天,要建设文明的和谐的社会,就离不开法治了。法治,是法律历史从用法治人的法制发展到用法治权的成果。在当代,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良善的法律,并且被普遍地遵守,那它就是落后的国家。我们看一下那些强大的国家,哪一个不是法治文明的社会;而贫困的国度里,良好的秩序常常得不到保证,社会管理混乱,政局不够稳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讲,就是法治没有建设起来。关于这点,毛主席是老早就讲过的,据邓小平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前苏联是军事强国,但绝对不是富国。笔者注),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国家不可能发生。比如,国家领导人的接替交换是一件重大政治事项,法治缺失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常常酿成社会不和谐的悲剧,军事政变是一个极端的表现。而法治健全的国家,完全不存在这个问题。小布什第一次竞选总统时,选票的绝对数不及戈尔,但选举人票略胜一筹。于是,两位候选人闹得不可开交。这样重大的政治问题,后来却用法律手段顺利地加以解决了。可见,法治建设对于当代民主社会的和谐的重要性了。 因此,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和谐。有了和谐,是因为有了法治。我们更要有这样一个高度的认识,破坏法治,就是破坏和谐。
六、法律对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当代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事实上,就总体精神方面而言,它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精神是一脉相通的,正如著名社会学家邓伟志先生所说的那样,“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理想追求与价值认同,也彰显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国特色’的原则与取向。
综上所述,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显著的阐明了法律对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造并维续了一个安全领域。法律保护其国家成员的生命、肢体完整、财产交易、家庭关系、甚至生计和健康。法律所构建的制度性框架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了手段和适当环境。
参考文献:《当代西方法理学》、《当代西方法哲学》、《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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