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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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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构想的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法制已越来越被重视.湖南的社会保障立法为维护湖南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省社会保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不全;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不够;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意识不强.针对目前我省社会保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构建湖南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力度;确保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法制宣传力度;重点突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法律移植.加快湖南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湖南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法制建设 法律体系 法律意识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构想的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法制已越来越被重视。湖南的社会保障及其法制建设历经几十年的曲折发展,走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片面到相对完善的渐进之路,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做出贡献。
一、湖南社会保障立法取得的成绩
1.社会保险立法成绩突出。养老保险方面:1996年湖南省民政厅拟定颁布了《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案》,199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医疗保险方面:1999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等。失业保险方面: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3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工伤保险方面: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冬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了《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湖南省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生育保险方面: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
2.社会救济立法步伐加快。1996年省民政厅拟定颁布了《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括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1997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88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6年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
3.优抚安置立法不甘落后。198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200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2003年湖南省财政厅颁布了《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湖南省民政厅颁布《关于执行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指导性标准的通知》等。
4.社会福利立法紧跟形势。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等。
以上一系列值得肯定的立法,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湖南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湖南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进程也就是湖南经济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的历史见证。
二、湖南社会保障立法的不足
1.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不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以近10%的速度增长,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的社会保障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已有的社会保障法规大都是国务院的“通知”、“决定”。湖南省也是在这种大环境下开展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虽已取得较大成绩,但没有形成体系,一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如城镇居民、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法规还没有出台,工伤预防、康复仅仅是试点,老工伤和血吸虫病人社会保障立法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许多社会保障工作无“法”执行或执行起来有难度。调查发现,由于法制不全,湖南省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存在部分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不合法的提前退休以及冒领养老金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在失业保险方面,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对就业状态进行甄别,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一直难以控制;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中的问题更为突出,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花样繁多等。
2.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不够。如《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强调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要参加养老保险,但对违反本法规者没有规定严格的制约或制裁措施,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参保率低和资金筹措困难。据统计,2006年湖南省医疗参保人数只占城镇人口的22.5%,也占在职职工的63.8%,至于新启动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率就更窄了。这就严重影响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目前湖南省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形势严峻,特别是企业养老保险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寅吃卯粮”,,用在职人员交的保险金补偿此前的“漏洞”等矛盾明显突出,收不抵支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益阳市2006年实际征缴企业养老保险金3。2亿元,但须发放6.4亿元,支付缺口达3.2亿元。2007年支付缺口虽有所缩小,但仍有3亿元。其他市、州也有类似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如果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3.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意识不强。在中国,由于社会保障法相对其他法律来说是一个年轻的法律,人们对它的重视不够,包括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劳动者的参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从长沙市、宁乡县和益阳市大通湖区等地调研发现,一些农民误认为每年缴10元医疗保险聋是加重农民负担,拒绝缴纳,他们置各级政府为了广大农民的医保,平均每人配套资金有40元,是个人缴纳的4倍于不顾,这是典型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为此,要加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人们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了解,逐步培养人们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使公众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认真遵守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三、构建湖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是—项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 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湖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体现我省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之一。针对目前我省社会保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快构建相对完善的湖南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目前我省还未形成系统化的社会保障法规,只是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单行法规。从全国立法的经验和现状来看,社会保障法律系统不健全,缺少执法依据,已成为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省立法机关一方面应对还未制定但社会 保障实践中急需的法规,如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加快立法的速度,尽快制定实施,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状况。另一方面,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建立一部统—的社会保障法 规。如可先制定出《湖南省社会保险条例》、《湖南省社会救济条例》、《湖南省社会优抚条例》和《湖南省社会福利条例》,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把这些条例合并、编纂成《湖南省社会保障条例》。目前国家虽还未出台《社会保障法》,但我省可率先制定地方法规,这样既可解我省社会保障无法可依的燃眉之急,又可为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提供实践经验。
2.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力度,确保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社会保障支出是刚性的,资金筹措是确保支出的关键。法律法规在资金筹措上应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性措施,体现其权威性与严肃性。
(1)政府财政投入要有明确比例,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政府财政投入是社保资金的可靠保证。法规应规定,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前提下,省级政府应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统筹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社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要有明确比例。应规定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作为考察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2)个人缴纳应由“自愿”缴纳向“义务”缴纳或强制缴纳转变。个人缴纳是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法规应授权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经济情况确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同时规定缴费应由片面强调“自愿”向自愿基础上的“义务”转变,对有缴纳能力而又不愿缴费的可强制缴纳。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社保法律意识。工作在思想方面的一个障碍,是部分地区的领导和企业社会保障意识找薄,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社会保障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之湖南省目前并未落实严格的社会保障责任制度,使得有些社会保障法规成为二纸空文。还有,部分群众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不了解,不能明确地知道自己在社会保障中的权益,导致其对参加社会保障的态度比较淡漠,这是湖南社会保障难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必须加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障权利。一是进一步落实岗位学法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法的学习培训,健全和落实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二是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借助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的力量,深入、系统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重点突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湖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总数的比例很大,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搞好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建议通过立法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网。具体来讲,第一,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模式,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由政策引导向法律规范转变。目前我省农村95%的老年人口没有养老保险,如何防止农村老年人陷入贫困,“防洪”比贫困到来后的“报险”更加重要。第二,全面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初级卫生保健。第三,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不断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第四,以农村低保为突破口,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为农村无劳动能力的居民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5.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法律移植,充分吸收社会保障立法的成功经验。加入WTO使我们融入了世界大家庭,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德国、美国等有上百年社会保障立法经验,值得借鉴;兄弟省(市)、区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起步较早,有不少经验值得学习。
历史已经证明,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不可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湖南省人大、省政府在社会保障及其法制建设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充分体现了其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参..考文献(3条)
.郑功成:《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光明日报》,2008-11-17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CITY UNIVERSITY 2007年 第03期
参考文献: 1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1999)》 2 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 2002 3中共益阳市委党校王国奇: 新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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