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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驾驶的入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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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有必要从法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的角度对其作深入分析,廓清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以达到对醉酒驾驶最有效的预防及威慑。
一、我国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现行立法及分析
(一)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饮酒驾驶行为的相关规定集中在现行刑法、行政法规之中:
1、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认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的,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5、饮酒驾驶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共修改决定24条,其中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不再划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酒驾统一调整为扣12分。
(二)现行立法的分析
1、对"醉酒驾驶"的认定
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醉酒驾驶是指司机在饮酒后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驾驶机动车上路。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从刑修八实施开始,凡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的机动车驾驶人,都将被列入该条醉酒驾驶的范畴,将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驶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驶”,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2、刑修八“醉酒驾驶”与其他罪名的协调
刑修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后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醉酒驾驶入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驶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二、醉酒驾驶入罪可行性分析
立法建议的可行性,即指可操作性,必要性解决的是应然的问题,可行性解决的是可以所然的问题,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是否可行?有人对此表示担心。
1、刑事醉酒驾驶与行政法上酒后驾驶的区分
从实际操作性来看,对于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界定“醉酒”和“酒后”还是比较合理可行的。如果只靠呼气来检验酒精含量是过于绝对的。近期武汉一男子因吃啤酒鸭呼气酒精含量超标一事就给了我们警示。酒作为饮品出现在饭桌的同时还常常以辅助作料出现,这就必须要通过血液检验来认定是否达到刑事法律上醉酒的标准。
2、刑修八对“情节恶劣”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的“情节恶劣”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判断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条件限制。这样就给实施执行的人带来了麻烦,不同的人对“情节恶劣”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所以刑法依然没有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这样从可行性上来看是有缺陷的。
三、我国与国外对于醉酒驾驶处罚的比较、借鉴与完善
(一)国外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
美国:血液酒精含量超过60mg/ml,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可能被判刑;醉酒驾驶发生撞人事故,以二级谋杀罪判刑,并付出巨额赔偿。 德国:血液酒精含量超过30mg/ml,即可吊销驾照,达到50mg/ml即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巴西圣保罗:08年6月修订法律,血液只要含有酒精就禁驾1年,酒精含量超过30mg/ml,判刑6个月至3年。08年上半年,圣保罗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基本持平,新规出台后,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 日本:新法规定血液酒精含量15mg/ml要吊销驾照,超过25mg/ml的,将原来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5万日元以下罚款,提高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新法颁布后一个月,酒后驾驶死亡事故同比减少40%。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日本,其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在造成侵害结果发生前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在日本,提前保护似乎成为一种更有效率的保护;扩大酒后驾驶犯罪的处罚范围;在日本对于醉酒驾驶的规定中,最具有特点的就要是区分酒驾和醉驾犯罪行为。在日本,酒后驾驶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其中“饮酒驾驶”分轻重两级,每公升呼气中含酒精量在0.15至0.25毫克的属于轻度饮酒驾驶,0.25毫克以上的属于重度。对于醉酒驾驶,日本法律并无准确数值规定,由执法人员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例如是否能够正常驾驶、是否站立不稳、是否能走直线等做出相应判断。
英国立法的特点:它将道路交通犯罪创设为制定法犯罪;并且有着繁多的具体罪名和犯罪标准认定的客观化考虑;英国最具特色的是其刑罚的严厉程度是渐趋加强的,对交通肇事犯罪判处的监禁刑,早期一般为短期自由刑,现在随着道路交通对公众的危险不断增加,英国刑法也逐渐加重了对交通肇事犯罪一些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二)我国与国外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的比较
我国与上述国家对醉酒驾驶处罚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同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构成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标准是较高的,这使得驾驶员不会轻易造成醉酒驾驶,但是这或许会给驾驶员带来侥幸心理。
2.对醉酒驾驶的处罚不同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因醉酒驾驶而吊销执照的,但是从上述国家来看,吊销驾驶执照是常用的手段,这对我国来讲未尝不可行,司机会担心自己的犯罪成本,这可以充分提高规定的威慑力。
3.对醉酒驾驶肇事后处罚不同
从上述国家的规定来看,有的国家是对饮酒驾驶的处罚就比较高,使得整个规定对酒后和醉酒驾驶都有很高的威慑力;也有的国家是对醉酒驾驶后肇事的处罚相当严格,使得驾驶员不敢尝试醉酒驾驶,减少了侥幸心理。
相比之下,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在治理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时,处罚的种类和力度皆不明显,弱于国外类似的违警罪的规定。如果只从表面上比较,忽视国外的酒驾犯罪在概念内涵和处罚措施方面都不是严格意义上我国刑法的犯罪这一现实,完全生搬硬套,将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混乱和不协调。
(三)立法建议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对于那些在有关社会活动中从根本上危害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行为,统治阶级将不得不使用立法权,进行刑事立法活动,将这些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严厉性要求刑法规范。但是刑法现在这样介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日益完善。
1.对“情节恶劣”应尽快出台相关的限制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对“情节恶劣”没有具体规定,现在的条款过于笼统,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规定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驶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对于“醉酒驾驶”和“醉酒驾驶肇事”处罚的差别,修正案八中的差别似乎还是过于小了些。应该定出处罚的层次,像情节不能达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情节又有些严重的,也应有条款包括在内,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这样一来就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平的原则。所以对于“情节恶劣”,应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可以从醉酒驾驶行驶的路程和速度及从饮酒到驾驶时间间隔上综合考虑。
2.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应多样化
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处拘役”,是不是过于轻率了。这或许很有威慑力,但是会给政府加大负担。“处拘役”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刑法的将醉酒驾驶入罪的目的并不是把醉酒驾驶的司机都关起来,而是预防醉酒驾驶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需要设置行为模式加以更有效地预防,以此弥补交通肇事罪预防犯罪功能的不足。例如第二次饮酒驾驶,可由法院想交管部门发出通知,吊销司机的驾驶执照。
3.严惩醉酒驾驶的同时应考虑我国现有国情
目前,将酒后驾驶这一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很多国家和我国的港澳地区都将其规定为犯罪。为此,中国刑法应与国际接轨,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关于酒后驾驶的相关立法,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从而有效防止酒驾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我们的借鉴不能够盲目,每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都是有差异,不可一概而论。我国的国情是比较独特的。我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更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所以酒会最为待客周到与否的关键,我们该以如何的规定来真正的解决酒后驾驶这个问题才是关键。并且我国的白酒也是世界闻名,它就像是一张中国的名片。我国的白酒度数最低也是40度,最高到了65度。再加上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和接受能力不一样,这使得醉酒驾驶的范围会加大,就又回到了拘役的问题上。我国在炖肉时也通常会加入白酒调味,所以有可能会让司机在无意间触犯法律。所以饭馆的菜单上,那些是有酒做辅助作料的也该有所体现。但是法律上又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也是在实践中应该摸索解决的。
综上所述,我国将醉酒驾驶入罪是我国发展的必要趋势。在当今这样一个汽车慢慢普及,从一家一辆到一人一辆发展的趋势来看,有必要将醉酒驾驶入罪加以控制。必须用最有效和最有威慑力的方法调控我国人的生活。不能让惨剧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必须将其在没有形成对人们和社会造成实质性伤害时遏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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