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摘要] 未成年人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就业,大量的孩子成为留守儿童,其中的一些孩子在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导下,逐渐染上了许多的不良习惯,慢慢的走上犯罪的道路。于是,这几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日递增。未成年人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了很多新的特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变得多种多样。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分析 预防对策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l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一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①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就我国而言,在改革的春风中,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吸收了西方许多先进的技术和文化思想,同时,一些坏的东西也伴随着涌入祖国各地,从城市慢慢的向农村散,并且越演越愈烈。近几年,在各大报纸和新闻上,关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较以前增加许多,涉及多种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量虽然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10%,但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其对社会的影响巨大。因此,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界所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从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过去及成年人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一)犯罪主体日益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父母的溺爱以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80年代提前了2至3岁,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的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② (二)犯罪类型多元化 ,起意存在突发性,破坏性越来越大。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为主,犯罪类型单一,而目前已向多元形势发展。青少年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有的青少年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激情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有相当多数。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如湖北麻城自2003年以来,该市未成年人因涉嫌杀人、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而被型事拘留的有23人,占未成人刑事犯罪总数的34.8%,并且其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暴力犯罪趋势明显增强。③ ( 三)犯罪组织团伙化。由于未成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如河南某县公安机关在整治某厂子弟学校的治安秩序时,发现该校由“双差生”组成的所谓“大刀帮”“飞虎帮”“蜘蛛帮”“小青龙帮”等学生帮伙7个,涉及61人,其中小学生51人。他们专门从事诈骗、抢劫同学财物、破坏教学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由劣迹生组成的帮伙在校内滋扰的现象不是个别的,已经引学校、社会的关注。④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心理变化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引起的。 (一)心理原因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自我心理不成熟,心理调节能力差,容易诱发犯罪未成年时期,心理不成熟,心理调节能力差,往往不能很好的调节外部环境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在中学时代,家庭、学校产生的压力不能依靠自身来进行心理调节,而家庭、学校却又往往不能很好的与其交流,使其产生自闭心理。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可以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在这种自闭心理中,环境的压力、心理的压力往往不是依靠自我调节来缓解,而是依靠寻找刺激、欺负他人等外部释放来缓解,在不知不觉中去犯罪。 2.心理处于成长阶段,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大部分的未成年犯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者到施害者的过程。由于未成年人心理还处于成长阶段,很容易受外部影响产生畸形报复心理;而情绪也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进而产生较大的波动,具有极大的冲动性。在心理成长期间,他们既害怕受到伤害,又容易产生报复心理;既容易兴奋,又容易产生低落的情绪。遇事往往不能三思而后行,冲动性比较大,没有形成良好的是非观,对善恶不能好的区分,往往只凭感情用事,好勇斗狠,容易受他人影响上当受骗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社会因素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1、家庭因素。 (1)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导致子女辍学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相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生产发展的不平衡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在整个社会中,特别是在农村社会,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这一部分贫困人口的子女因家庭经济不景气而辍学,过早地踏入社会,成为弱势群体。由于他们心理、智力尚未成熟,犯罪分子易于把握和控制,致使危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得以发生。 (2)父母对子女失于管教或管教不当是造成危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的主要原因 在离异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由于缺少父母双方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或不良心态。在教育民主和和睦相处的家庭,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家庭对子女溺爱纵容,放任自流,助长了小孩的任性,长期的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同时又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适应社会能力不强。二是因父母的冷落歧视,关爱不周或失于管教,非打即骂,他们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最终因父母过分宠爱、冷落歧视、失于管教等不良家庭教育,而容易导致子女产生自卑感,甚至自暴自弃,盲目交友,接触不良社会青年,极易被犯罪分子欺骗并加以利用,以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⑤ 2、学校因素。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作用仅次于家庭,它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从蒙昧状态走向超越之境,顺利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节。学校能否全面、完整地发挥其作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顺利实现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的有利防线。随着学校教育的逐渐完善,社会实际上几乎将青年的生活完全纳入到学校生活的轨道。青年制的生活实际上就是学校生活,其总是遵循这样的轨迹,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甚至研究生。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性手段,从产生之日起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无疑功不可没。学校教育是为青年的发展而设定的,这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性设定。它规定了青年的人生追求目标,同时也影响着青年的人生轨迹。学校如对学生在校受到的挫折缺乏正确的引导,就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因素。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社会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缺乏,加之某些个人自我意识的极度膨胀,使得他们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与某些道德沦丧的行为又为他们的畸形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电影、电视各种宣传媒体对暴力的商业宣传,电子游戏、网吧对于暴力的传播与虚拟化,使得未成年人对于暴力、血腥行为以及相应的后果与痛苦没有清醒的认识,在给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时,他们的感觉无异于玩一场虚拟游戏。因此社会媒体与公众不但没有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反而变相地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三、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社会、家庭三方积极参与其中,各负其责,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环境,构建学校、社会和家庭“三结合”的预防犯罪教育网络,推进未成年人民族精神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与预防犯罪教育紧密结合,深化学校、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预防犯罪教育体系建设。 1、在学校教育中,要大力加强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⑥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人人知法、个个懂法的良好局面,从法律角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生活学习条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主要有:一是进一步转变观念,真正把德育(包括预防犯罪教育)放在与智育同等重要的位置,学校要把应试教育改为素质教育,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一个基本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并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全面转轨。学校应重视对双差生、后进生、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关心、鼓励、帮助和爱护工作,努力减少和避免学生辍学、失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率先更新观念,并立章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工作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将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之中;二是应切实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实践中,多数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还是“亡羊补牢”,往往寄希望于召开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或搞一些活动来解决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花较大力气来抓,更应抓到点子上。 2、在家庭教育中,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主要有:一是大力提高家长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推动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顺利进行。家长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孩子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好坏,也势必影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宏伟工程的质量。当前家长自身思想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积极预防家长打伤学生等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尽可能减少违法问题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是尽可能给未成年人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实践说明,单亲家庭和不和睦家庭孩子违法犯罪比重较大,家庭成员应从自身做起,培养孩子尊重善待他人的良好道德习惯。 3、在社会教育中,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娱乐场所,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未成年人把注意力投放在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主要有:一是大力整顿各类娱乐场所、网吧、影视媒体和图书市场,尤其是农村这片广阔的市场,许多规章制度落实得不是很到位,给许多人钻了小空子,如网吧严禁未成人进入网吧,网吧老板为了自己的生意,想方设法的想办法,打点关系,让主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允许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努力铲除“黄赌毒”的生存土壤;二是结合各地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在乡镇、街道建立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联席会议机制,由乡镇、街道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专职人员定期组织会议,商讨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区环境、加强对青少年教育和管理以及其他切实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诸多事宜。 4、建立健全现代社会不良少年的救助机制,建立不同层级的制度规范,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合理过渡,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密切衔接,司法、行政、社会各方相互合作,形成示成年人违法犯罪求助机制的网络体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例,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多途径。多角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求助制度。⑦ 总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无论是家庭、学校、社区,还是司法机关,都要从培养、教育和挽救出发,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促进他们走上良性成长轨道。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参与,要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作用,使更多的未成年罪犯走向新岸,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参考文献: ①摘自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知识问答》-—《未成年人、青少年、儿童有何区别》。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③摘自《未成人法制教育安例教育教程》,55页, XX师范大学出版社 ④《中国法律年鉴》,1127页,1998。 ⑤摘自《未成人法制教育安例教育教程》第三章第一节,XX师范大学出版社 ⑥摘自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知识问答》-—《目前,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立法》 ⑦摘自《未成人法制教育安例教育教程》,163页,XX师范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