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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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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初探
【摘  要】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开始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有了明显的改观,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因素出现了许多变化。因为社会的复杂性与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性和过程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也就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年龄呈现提前倾向,并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有所体现。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开始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有了明显的改观,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因素出现了许多变化。因为社会的复杂性与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性和过程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也就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年龄呈现提前倾向,并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有所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未成年犯罪的含义及特点:
 人的心理和思维不是在短期内就成长健全起来的,必须有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从生理学的角度和社会阅览的情况看,人要发育成熟,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一般需要经过十八年左右的经历,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上限年龄规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多,青少年犯罪的现象频发,犯罪类型日趋多样化,犯罪特征也朝着低龄化、团伙化、残忍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据广州市统计显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同类犯罪人数的50%--60%。河北省有关部门统计:仅该省少管所1999年新收的实施暴力的未成年犯就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3.54%。在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暴力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64.53%,1993年为68.51%,1994年为64.82%,1995年为65.10%;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人数1992年为21493人;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种种数据都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状况非常严重。因此,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分析,进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极其紧迫的任务。(以上数据摘录自中华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一些学理上的解释,总结归纳起来,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对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得出一下特点:
 年龄较低。近年来,犯罪分子平均犯罪年龄降低,特别是在校生和城市无业少年参与犯罪活动强化了这种趋势。具新华网报道:“统计数字显示,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为16至18岁,而近几年则为14至16岁。从2000年到2007年的七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在14岁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12%,出现了~危险的14岁~现象。”
 文化不高。犯罪分子文化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团伙犯罪。哥们义气,拉帮结伙,三五成群纠集一起,进行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这些犯罪分子由于认识到有他人与自己一起犯罪,主观“罪责感”淡化,犯罪的“勇气”和“安全感”大增,各共犯人作案无所顾忌,敢于实施单个人所不能和所不敢实施的行为,他们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据首都之窗网站报道:“团伙型犯罪突出,~帮会~色彩日益浓厚。据中央专题调研组的调查数据显示,河南、四川、广东三省未成年人团伙型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都在65%以上;广东省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占67.5%;珠三角某市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更是达到了83.4%。”
 犯罪方法成人化。有些罪犯年龄不大,犯罪经验却熟练有道,体现出成年人“老手”作案特点。这类犯罪分子有的是初犯,他们初涉尘世犯罪经验唠叨,犯罪有预谋,工具有选择,作案有分工,犯罪方法成人化。有的是惯犯,他们经过劳改,劳教后荣辱颠倒、是非混淆,不仅没有改过自新,而且沾染上新的不良习气,学会了新的犯罪伎俩,作案经验更为丰富,行为更为狡猾,令被害人更难抵御,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手段凶残。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的暴力恶性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时有发生,形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毒瘤”。初出茅庐的少年犯罪时往往没有丝毫畏惧感,这些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一旦有人引诱拉拢,则无所顾忌地称兄道弟,拉帮结派,在犯罪前线冲锋陷阵,为哥们义气不怕流血受伤。他们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其手段、行为之恶劣,令人瞠目结舌。
 犯罪对象弱小。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针对学生为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色。未成年犯思想幼稚、力量单薄,选择脆弱的学生为犯罪对象容易得逞,犯罪成功率高,因此抢劫中小学生便成了今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与青年人犯罪的区别:
 青少年犯罪是大家讨论校对的话题之一,有人把青少年犯罪列为世界上除环境污染、毒品泛滥、恐怖犯罪以后的第四大公害。有的国家青少年犯罪已经象癌症一样,成为社会的不治之症,令人生畏。首先要弄清楚的是,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什么?青少年到底多大年龄,有人认为是二十五岁以下,有人认为是三十五岁以下,而采取这样一个混淆不清的社会学概念来阐述法学理论,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错误的,况且我国刑法对于十八岁以上的青年人在立法上没有特殊的要求和量刑上的情节,他们的心理、生理机能已经成熟,已经是标准的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责任。而未成年人法律上是指十八周岁一下,他们在法律上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他们的身体正在成长发育,表现出生理上的不成熟,容易激情犯罪,或者受到某种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理,未成年人由于青春期等众多原因,很多情况下抵制不住诱惑,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不定,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措施。
 
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与思考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侵占财产性犯罪占首位。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及侵财性的犯罪,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1998年占87.5%,1999年占85.7%,2000年占100%,2001年占82.4%,2002年占83.1%,2003年占88.1%,2009年占63.3%(摘至凤凰网数据)。在财产性犯罪中,尤其是盗窃处于首位。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财产性犯罪中,而且盗窃犯罪更是集中点,这与成年人相比具有较大差异。凶杀、放火等恶性案犯的犯罪率地下,抢劫等具有暴力性犯罪虽然有一定数量,但暴力程度也往往较弱,绝大多数表现为打巴掌、搜身等。
 作案手段简单,随意性大。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采取比较简单的作案方式。临时起犯意的犯罪多,有预谋的犯罪少。如顺手牵羊式的盗窃,多为临时起犯意。智能性的犯罪如诈骗犯罪极少出现。在财产性犯罪中,未成年人往往出于享受而临时起犯意的较多,而且作案所获得的财务数额较少。未成年人犯罪时随意性较大,还体现在作案时较少考虑后果,自控能力较弱,但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结伙犯罪在不断增多。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明显增多,这些未成年人平时往往拉帮结派,经常一起活动,其中往往有一个较有号召力的“老大”,遇到比其弱小的人,就上前起伏,或自己同伙中有人被欺负,就会结伙为其“出气”。这种行为特点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密切相关。一方面具有独立倾向,要脱离家长、学校的束缚,另一方面又在经济、生活和能力上不能自立,于是在“志趣相投”的同龄人中结成帮伙,以显示神气,一旦有人挑头起事或被教唆或发展不当,容易越轨。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在不断增加。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过去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集中在十七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几年来,十七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增多,甚至出现十四、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学历低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学历多为小学和初中,且大部分为小学,高中文化的占极少数。
 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被害者)多为比自己年龄更小的人或同龄人,这种特点在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未成年人犯罪得原因分析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首先,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第二,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娇宠、溺爱;粗暴;放任自流;期望过高;缺乏情感沟通等。第三,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不良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忽视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效果不佳、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等。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
文化市场的失控:
 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新华网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未成年人 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在社会注意法制理念不断深化的开展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宽严相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更要分析其原因,并适用"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在法律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以严格的规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具体说来,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以下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从宽处罚的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对指导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条款规定的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不允许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不折不扣,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该条款规定的是多幅度情节,一个是从轻处罚,另一个是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比成年人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判处的刑种和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
不使用死刑原则:
 现行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法律依据。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一种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非常强调慎用死刑,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实行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方针政策,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坚决不杀。我国刑法贯彻了这一思想,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同时,我国刑事立法思想还认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令是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非常严重,但由于行为人年龄尚未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行为人犯罪时未达到成年年龄这一事实,就表明了行为人尚未达到不堪改造,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地步,至少尚有一线改造的可能,因而,根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和刑罚的目的要求,我国刑法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这是一项合理的、进步的制度,它体现了现代刑法的共同要求。
不公开审理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有明确的规定,开庭时,如果被告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要求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的被告人是一种人格上的保护,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为改造过后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新生,维护了他们的权益。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力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对那些心智不成熟,激情犯罪,本质良好,但临时起意的未成年人,起到保护和纠正的作用,而对于那些行为比较恶劣的未成年人,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使他们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
 
 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指定的实质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立法法》对关于犯罪与刑罚规定也有严格的限制,只有法律才能做出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正值受教育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受到的教育和自身行为习惯的养成,对成年以后影响较大。大量事实证明,缺乏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是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最重要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培养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减少未成年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对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体现了国家对违法犯罪现象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综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及当前的刑事政策、社会状况,主要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刑事对策:
 现行刑法所规定的部分刑罚制度和刑罚种类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但适用于未成年人时却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内容,不能很好地体现刑罚的正当性,也不符合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特别规定,上述列举的刑罚制度和刑罚种类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在适用刑法问题方面还存在如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第三,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累犯问题。另外,设立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司法部门在审判量刑过程中,要尽量从轻从宽。即使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后,在监狱里也要重点保护,防止他们受到其他罪犯的污染。
社会对策:
 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从目前情况看,一些专门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从而削弱了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律、特点和变化趋势的发现和预测能力。
   构筑完善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网络。这就要提高和改进家庭教育的质量。家庭环境和家庭成员的文化修养、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等对未成年人的品格、心理、情趣和理想的形成都有直接的影响。教育子女也是家长的义务,家长要改变过去那种居高临下、一言堂的作风,而成为未成年人的良师益友,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了解他们的爱好、习惯、优点、缺点,经常和他们交流沟通。另外,还要构筑社区预防和矫正体系与制度。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社区帮教活动,是我国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优良传统之一。基层派出所应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转到管理和服务上来,配合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学校、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力求将有不良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全部纳入帮教范围。最后、建立未成年人网络辅导与监管体制。
思想教育对策:
 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更需要国家和社会各部门的关心和积极参与。只有各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消除术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条件、土壤,堵塞米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源头,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上。
  培养未成年人自我教育能力,不断提升自我的精神境界。只有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我教育,才能提高其自身的免疫力;抵御一切不良习气的侵袭,使犯罪预防取得最大成效。因此要努力使一切教育成为未成年人自己的教育。应该通过生存哲学的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让未成年人懂得犯罪既是对他人生存权的非法侵害,也是对自己生存权的践踏,为了自己的生存权,必须尊重他人的生存权。所以,从生存哲学的角度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对有效地预防术成年人犯罪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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