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是农民工融入城镇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现阶段,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经汇入中国新产业工人阶层。依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农民工进城就业同样享有劳动权利,享有参加城镇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然而,农民工在为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自己的劳动权利却没有得到很好保障,其合法的劳动权利反而经常受到侵害。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农民工劳动就业受歧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外资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空前活跃,带动亿万农村剩余劳动力汇成巨浪滚滚的“民工潮”。于是,农民工便成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成为中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归纳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和新闻媒体“曝光”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主要有: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使用“廉价女工”、“非法用童工”现象严重;农民工缺少人身安全保障;农民工受歧视的现象严重。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招用农民工时,根本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和“隐形就业”问题。这样的结果必然是,因无合法依据,执法部门对大量无书面合同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不能以统一的规则来处理,有的只能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1、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对未来潜在的就业人员自行设置各种限制性条件,从而排除了本该符合相关职位人员的平等就业权的一种现象。农民工本身属于弱势全体,面临的就业歧视变现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工就业中的地方保护政策。国内很多城市为满足本市居民的就业需求,出台相应的地方保护政策,某些行业、岗位禁止使用农民工;为了保护本市居民的就业,有些城市甚至要求企业辞退农民工,录用本市居民。从而导致农民工只能在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就业的领域或岗位就业,所以农民工多数从事的是工资低、声望差、体力重、环境差的劳动。 第二,农民工就业中遭遇带各种变相费用。各大中型城市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就业率,对农民工进城就业变相设定了特殊的就业门槛,即要求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缴纳各种费用,再加上高额的房租,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就要比城市居民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三,农民工就业中的同工不同酬。农民工对然从事着和一些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劳资失衡与倒挂,即人们平常所说的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同工不同酬”不仅极大地伤害了农民工的自尊心,同时也是对农民工经济权的变相剥夺,是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歧视。 2、农民工遭遇歧视,起诉艰难 户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农民工的自由择业权。农民工只能在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寻找非正规职业,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危险高、工资低、声望差、体力型、劳动环境差的工作。而且随着下岗职工的增加,许多城市为了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 一些农民工就此类问题向有关机构咨询如何投诉,尝试打一场就业歧视的官司。可是,现在中国法律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只有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种族和身体残疾5个方面,根本没有户籍制度与城乡差别方面的规定,导致上诉无门。 农民工劳动工时长、劳动强度大 劳动工时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者一周或者一个月内规定的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最长和最高时限。有关法律对劳动时间的规定,包括对最高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分配、休息时间、节假日劳动等都作了明确要求。然而这些规定在农民工劳动生产过程中却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1、农民工超时劳动 农民工工作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时间长。在我国经济发达省份,劳动力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占有很大比重,有的企业订单部稳定个,加班赶订单的情况较为突出;有的企业以利润为目标,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工时,尽量压榨雇工,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多数农民工所在的纺织、服装、制鞋、工艺品、玩具、电子等行业,不遵守国家法定工时制度的情况尤其突出。这些企业普遍技术含量低,利润微薄,无法雇佣更多的劳动力,便安排在职职工超时加班加点生产。很多地方政府对这种现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劳动者反应不是很强烈,一般不会予以查处,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形同虚设。 2、农民工劳动强度大 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的是高强度、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的工作,如矿山、煤炭、化工、建筑、环卫、勤杂等工作。有很多私人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工作条件极差,安全隐患多,防范措施少,轧、压、砸、炸、毒等危险时时威胁着农民工。 多数农民工来自生活条件相当艰苦的农村地区,这些农民工为了赚更多的钱,也在一定程度上能接受用人单位的加班条件。没文化、没技能是导致农民工劳动“苦力”型居多、劳动强度大的重要原因。于是,一些用人单位把农民工当成赚钱的机器,农民工超负荷的劳动,极大地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农民工劳动条件差 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灯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准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辅助用品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然而有的企业资金短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的建设滞后于企业的发展;有的企业负责人缺乏有关劳动卫生的一些相关知识;有的着眼于眼前的利益,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降低生产成本,在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改善方面的投入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也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部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未给农民工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而农民工来自农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不知道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发生工伤及患职业病的可能性很高;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 农民工劳动报酬低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它是劳动者及其家属赖以生存的前提和保障。但农民工艰辛劳动后时常不能拿回应得的报酬。 农民工在城镇从事的工作强度大,但所得报酬却很低,受到工资歧视。具体表现为同工不同酬以及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迄今已演化为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些农民工讨薪不成、状告无门,于是走向极端。 农民工劳动福利少 劳动福利就是国家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农民工享受的劳动福利待遇较少是现实社会中的突出问题。在享受政府政策规定的福利方面,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房,多数人又买不起商品房,有的只能住地下室、仓库或简易房。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存在种种困难,特别是高额的借读费用令他们难以承受。此外还无法享受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等城市的社会救助。 1、多数女职工未享有法定的特殊照顾。 许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时间。有的企业甚至在劳动规章或合同中设定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结婚或生育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 2、对未成年工保护不力 未成年工是一个国家生产和建设的后备力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规定了最低的就业年龄、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体检等,并对其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但很多企业把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当成额外负担,明知故犯,违法使用童工问题仍然存在。 制度缺失下的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 完善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制度,是解决和减少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问题和矛盾的重要措施。 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与利 我国出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关系,为提高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制定劳动合同可以实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互利互赢。 农民工履行《劳动合同法》的难与易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而合同。由于巨大的供大于求的形势压力,农民工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保住“饭碗”,不敢声张自己的权益。可见,《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劳动合同难度大 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很多农民工也不敢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普遍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还有些农民工但是要求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会得罪企业主,会给小鞋穿。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比较容易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看,雇主的赔偿责任是受到限制的,赔偿数额固定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而劳动者的责任则不受限制,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劳动者将面临承担无上限的赔偿责任的诉讼风险。 3、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误解深 一些劳动者普遍认为,如果强行要求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同样,签订劳动合同后对自己也是一种约束,不利于再次自由择业。 (三) 农民工劳动权利在劳动执法中的得与失 我国劳动仲裁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行免费制度,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农民工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加班费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补偿问题,并成为农民工仲裁案件的主要内容。 仲裁申请时效过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外,仲裁机构对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而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先裁后审”制度中裁审关系无法定位 劳动争议只有经过仲裁程序之后当事人提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先裁后审制度。 (四) 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方面仍有较大空间 1、企业不愿建工会 众所周知,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然而,非公有制企业主对组建工会组织的认识不足,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不愿组建工会。企业认为如果建立了工会,职工可能在工会领导下,与用人单位对着干。 多数农民工没有加入工会 目前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即使建立了工会的企业,有的工会组织也认为,农民工流动太频繁,没有必要吸收他们入会。 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的原因分析 政府部门重视不够与维权部门执法不力 党和国家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应该说在这些年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出于维护各自的利益,对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认识不足,措施不力。 政府职能部门尊重农民工“劳动权”的观念不到位,对农民工劳动权的尊重和保障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来对待。 维权部门执法不力。劳动部门执法方式过于僵化,不利于劳动部门的劳动执法有效发挥作用。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执法只有行政处罚权与处理权,对一些案件的出来缺乏有效措施。虽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中仍然存在对劳动保护政策调整不到位、配套制度不健全的现象。 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工待遇不公的制度根源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而由于城市工业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明显增加。这时户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进城的限制,已经明显阻碍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农民工进城后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主要制度根源。 二元结构下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就业歧视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主要是由行政因素构建起来的,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造成的。这种二元结构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但这种制度安排却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剥夺了农村居民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工就业受歧视主要包括农民工在求职、就业和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强制性收取各种费用等。 相关法律不完善 由于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进城务工的组织化程度低以及社会体制、法律保护的缺失,以致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劳动报酬权缺乏保障。劳动所得是农民工在城镇的唯一生活来源,但是工资水平低,工资无端被拖欠、克扣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无法保障。 人生权和健康权问题。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特征,超过劳动时间的高强度劳动、缺乏必要的危险防护措施以及恶劣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是他们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 民主平等权的丧失。民主平等权不仅意味着机会平等、社会参与的平等,还意味着结果的公平、公正。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不仅在职业选择上受到限制,而且在其子女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都无法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社会保障权的缺失。中国的城镇居民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以及医疗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以保证其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但是对农民工而言,无法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以及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尤其是从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行业亟须必要的劳动保障和工伤保险。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由于农民工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现在义务教育制度上的缺陷,目前有相当大部分学龄阶段的农民工子女处于失学或辍学状态。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我国关于保护女工特殊劳动利益的法律制定较早,但重指导、轻责任,整体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劳资双方地位悬殊且农民工处于不利地位 用人单位的绝对优势地位是其侵害农民工权利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由于在劳动关系发生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用人单位能轻易地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社会信任危机 诚信是社会的根本,诚信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部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诚信的一种表现。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最近出现的“民工荒”也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诚信原则的结果。用人单位的这种失信行为,不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社会舆论对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关注不够 1、政府对劳动法的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对相关劳动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其实施效果不明显。政府对法制宣传的重视不够,不重视劳动法的宣传,其宣传形式和宣传内容也不合理。政府的法制宣传形式以面向社会的现场咨询活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免费发放普法材料等形式居多,到企业举办专题讲座或者与企业合作的宣传培训较少,不符合农民工工作的实际情况。 2、媒体对农民工的宣传不足 新闻媒体对农民工领域的问题关注不足,报道不多,对涉及农民工的事件没有作深层次的报道。导致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农民工面临的处境认识不足。甚至有些媒体对农民工进行歧视性报道,有意无意地贬低农民工,把农民工的负面事件影响扩大化,引起社会对农民工的反感。 农民工维权意识与能力不强 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差是农民工劳动权利受损的原因。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农民工往往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劳动权利,有时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也意识不到,更谈不上事先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对策 (一)科学合理的户籍管理机制 建立以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寄居人口三种管理方式为基础的等级制度。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公民出生证为主的证件化管理,实现以住户、生活基础为落户标准,同时与政策控制相结合的人口迁移制度。淡化户籍制度的社会经济功能,最终实现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的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 (二)劳动报酬保障机制 应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从法律上确定农民工的产业工人身份、政治地位、应该享有的各种平等待遇,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在立法中应加大对用人单位欠薪和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的法律机制 建议尽快出台中国的社会保险法,将现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零星分散规定,集中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之中,明确将农民工作为社会保险法的保障对象,确保受伤者及其家属在受到职业伤害时能得到补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加快清理歧视性的政策规章,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四)政府管理服务机制 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加强政府对农民工的服务。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应实现由防范、限制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一是尽快建立和健全劳动力流动服务体系,加快全国、地方就业一体化进程,加强不同地区城市职业供求动向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公布职业需求信息,提高农民工求职成功率。二是为农民工就业搭好桥梁,“实行政府搭台、市场推动,促进就业服务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多层次、跨地域的合作,使劳动力流动正规化、有序化”三是简化管理内容。专门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办证要求和收费应该取消。 (五)善待农民工的用人机制 目前,侵害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利最严重的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淡薄和经济效益优先观念是导致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主要因素。企业主为了赢利,不惜压低、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减少安全卫生生产的投入,任意让农民工加班。于是劳资冲突时有发生。只有善待农民工,农民工才会投桃报李增加对企业的贡献,真正为企业竭尽所能地工作。只有用人单位充分尊重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才能形成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也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 (六)推行城乡平等的就业机制 政府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应将城乡居民作为一盘棋来考虑,不应因为城市居民就业有压力,而制定对城市居民有利而限制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就业歧视政策。完全实行由市场调节的劳动就业政策,这样就可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尊重农民工进城生活、就业的理性选择,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市场化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七)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的目标是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确保每个人有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制度要保障所有的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因而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所有劳动者不应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然而却没有突破城乡二元社会的束缚,主要表现在占城市劳动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仍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八)工会维权机制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是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阶级利益的组织。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是工会的职责。但是,目前我国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利方面的作用还很有限,工会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农民工的认可,而且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也不高。因此,必须加强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利方面的作用,吸收广大农民工加入到工会中,真正履行工会维护农民工权利的职责。 (九)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 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主要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支持劳动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劳动执法工作。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劳动监察部门为主,由劳动、工会、工商、安全、卫生、建设、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动机制,加强管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