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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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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意义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诉讼的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权利配置失衡,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其中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有无与完善程度关系着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文明程度。近年来,在国际人权和人权运动的的影响下,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我过也越来越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相应的,辩护律师的地位也随之提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辩护律师阅卷权方面友很大的变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问题再次涉足,而且是修改的重点之一,其目的是在加强控辩双方对抗性同时,强化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的保障和改善,在我过司法体制下尤为重要。
(二)国内现状
1、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行使的基本立场,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规定如下:
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为律师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 规定体现如下: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论文提纲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着重阐述了辩护律师具有会见权以及通信权,这项法律条文的提出让律师享有了不被任何人事物所限制的会见权,也就是,只有辩护律师觉得有必要去见嫌疑人,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去会见嫌疑人,而且关押的场所只能对他们的会见进行程序性的查实,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此同时,辩护律师除了享有与嫌疑人的会见权,还享有通信权,在这个权利赋予的同时就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对于辩护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通信内容,相关的司法机关是否能对其通信内容进行审查,或者是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去审查等,关于一点,新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的指出。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对辩护律师享有的会见权进行了补充,指出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的时候不能别监听,但是对于这项规定中的“监听”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具体的界限,从狭义的范围来看,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会见场所放置监听器等手段来获取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内容;而从广义的含义来分析,“监听”的范围是指侦查机关不能采用任何的方式去听取会见内容,不容许旁听,也不能私下监听。通过对新法律的立法意义来分析,“不受监听”的界定更多的是倾向于广义范围的理解,就是指侦查机关不能采用任何的设备去监听,也不能安排司法人员在旁边,这个理解其实与国际公约上的概念是相同的。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把辩护律师的职权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并规定了辩护律师响有阅卷权,基于此,对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时间以及形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从而极大的保护了律师的合法权利。根据新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在审查起诉这一时期可以对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实施进行翻阅与复制,律师的阅卷范围包括嫌疑人的自我陈述、证词、诉讼文化等材料;而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则规定在案件被起诉后开始,在这个过程中不管司法机关是否审批都可以享有这个权利;阅卷的方式主要是查阅、摘录以及复制等,这就说明辩护律师不仅可以用笔把阅卷的内容进行摘录,也可以利用各种电子产品来存档。在这个权利的享有与执行当中也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新《刑事诉讼法》只提出案件在接受审查后,公诉机关就要完全的配合辩护律师的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但是没有说明辩护律师是否也要完全的配合公诉机关呈献先关证据的义务。于是在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之间也很容易产生违背公平公正的权利冲突。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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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冯娟;侦查辩护权的思辨性重述[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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