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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共有的设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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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案例中的“共同共有物”分割难题
1
一、我国制定法中有关共同共有的规范
1
(一)共同共有总则性规范演进
1
(二)共同共有分则性规范梳理
1
(三)我国关于共同共有的规范小结
2
二、对于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规范的评价
2
三、我国共同共有制度的完善路径
3
(一)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完善共有案件的裁判规则
3
(二)通过国务院部门规章完善共有不动产的登记规则
4
结语
5
引言:案例中的“共同共有物”分割难题
黄某与杨某原系婆媳关系,二人曾共同出资购买红军营东路325号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黄某之子王某与杨某离婚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杨某同意分割,但二人对于分割比例各执己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杨某争议在于双方各自为购买房屋的出资数额;就此,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自银行查明的事实对双方的出资数额及各自出资所占总出资数额的比例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的出资比例确定双方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99条、第104条的规定,确认黄某占有房屋份额为76.46%,而杨某占有房屋份额为23.54%。[B市C区人民法院(2012)C民初字第14917号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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