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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列举了几种对正当防卫的错误认识,以加深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识。重点讨论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概念。[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一、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 对于正当防卫,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指出:“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已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个人为了制止侵害者的一种私力救济,也是个人让渡权力给国家的一种必要的保留。我们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主要特征包括: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是对公民利益保护的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中,防卫人的行为是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合法的正义的行为,是刑法中的阻却违法性事由,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政治的和法律的肯定评价的行为。 3、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通行的是五要件说:(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4)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不必要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对正当防卫认识的几个误区1、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所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而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主要是把假想防卫误认为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规定为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2、对时间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把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误码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错误认识的主要表现。 事前防卫也称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进行的所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也称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在实践中,下列五种情形一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