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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的法律思考[摘 要]在我国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比重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等弊端客观存在。[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收征管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现状(一)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三)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