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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摘 要]如何防治腐败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腐败问题越来越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心和重视。而高薪养廉作为一项防止腐败蔓延的措施日益被提上日程,甚至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和香港)已经将这一政策在国内推行,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因此,就高薪养廉在我们国家是否具有适用性这个问题,各方面争论十分激烈。在我看来,综合我国的国情、物质基础、文化背景、公务员制度等各方面原因,高薪养廉政策在现阶段的中国不具备完全的可行性。 [关键词] 高薪养廉 防治腐败 公务员制度 监督机制 一、我国公务员廉洁状况的现状分析 1、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根据《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职称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同样,根据《公务员法》第76条的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公示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而关于公务员的保险,《公务员法》第77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工资福利还是社会保障方面,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公务员都具有很大的优势。 2、我国公务员廉洁状况的现状分析 公务员的廉洁状况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仅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务员队伍中仍然存在有大量的问题官员。并且在新形势下,公务员的腐败现象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1)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到隐蔽性极强的隐形腐败 所谓隐性腐败是指区别于传统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物质性的贿赂,而逐渐转向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替代行为贿赂、期权贿赂等多种形式的隐性的、非物质性的腐败行为。与传统的物质性贿赂最大的不同就是,这种贿赂往往包着“感情”的外衣,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但究其本质还是换汤不换药,仍然属于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