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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摘要] 行政听证制度在西方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但在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了听证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笔者分析了我国行政听政制度的现状,从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建立行政听证程序的监督和救济制度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听政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行政听证 问题 对策 听证制度源自英美法系中自然公正的听取两方面意见的法理,其往往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的标志。随着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它已被我国法律确立下来。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进展。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关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1]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1996年实行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把听证制度明确地写入法律,此后,《价格法》、《立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相继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制度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正因为发展迅速,暴露了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