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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良好、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呼吁我们加强环保法制,加大环保力度。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定位、政策定位、职责定位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并且缺乏环境权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应该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通过完善环境立法,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有效治理环境问题。[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缺陷 完善 宪法规定:“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形成了以“强化环境管理”为中心的一整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但我国是发展中家,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现有的政策和法规中的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不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所以,完善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是必要的。因为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一、我国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环境保护指导思想也随之变化,"当今的环境保护已经不单单是防止污染的狭隘范围,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我们应该从更加宽泛的视角来理解环境的含义,即环境、资源与生态融合的整体环境观。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不断产生出一些新的关于环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体现了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和遗漏的空白,这些缺陷和空白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