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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证明力关系探析[摘 要]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传统上把证据能力等同于证据的合法性,而把证明力等同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然而,这样的理集结定位是否正确,实在值得怀疑。事实上正是因为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清,以至于无法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使得两者关系在理论上存在重大分歧。对两者概念进行深入辨析,正确理解其内涵,可以为两者关系的理集结分歧找到定纷止争的“良方”。[关键词] 证据能力 证明力 合法性 关联性 客观性 一、证据能力证明力关系的争纷 诉论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系问题不仅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在整个诉论中,其影响力也不容忽视。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则是证据规则运行的最终归宿,两者共同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充实的依据。然而,就目前来说,在诉论法学界诉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系仍然是众说纷纭,难以开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来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证据能力优先说。该观点认为,证据能力的存在是证据证明力存在的前提,先有证据能力而后才产生证据证明力。没有证据能力就没有证据证明力,有证据能力未必有证明力,但有证明力的证据一定有证据能力。我国台湾学者论述说:“证据必须先有证据能力,即须为合格之证据必须先有证据能力,即须为合格之证据,或可受容许之证据,而后始生证据力(即证明力,下同)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