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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摘要]通过对人身保险合同实务的法理分析,探讨了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约方投保人为承诺方的观点;同时认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是完善合同形式的步骤而非对合同实质内容审查、修改的程序,投保人预交保险费实质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总体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存在的效力问题不是个别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其源于保险公司偏重自身利益的考虑,同时对法律规定欠缺操作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 合同 效力 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效力,是指某一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或者是否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问题,我们所指的合同效力仅指某一具体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上述合同的效力并无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不是指某一具体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从何时生效的问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的不一致,已经不再是个别合同出现的效力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且严重影响到被保险人正当权益的问题。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被保险人出了险,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保险金额的责任?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险案纠纷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投保人购买某保险公司20万人寿保险及20万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交付部分保险费及体检合格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幸遇害身亡,保险人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该案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从表面上看合同的确未成立,因《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理解显然是不一致的,但保险公司并未就此给投保人以足够清楚的说明,由此导致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