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4407
浅议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摘要] 实行过限有一定的历史渊源,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发生过限问题,对于实行过限的认定,要从共同犯罪理论进行探讨,分析出实行过限的特性,只有充分地理解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的关联性和差异性,才能对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定罪处罚,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关键词] 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 定罪处罚 行为过限与共同犯罪是存在着很大的关联性。因此,要是想更进一步理解行为过限,就必须对共同犯罪有着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只有理解了共同犯罪理论,才能判断行为过限的成立,以区别两者的不同点,避免对共同犯罪与行为过限产生混淆。为此,本文先阐述共同犯罪理论,尤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要要件,通过对共同犯罪的论证来推导出行为过限的特性和成立要件,从而达到对两者的区别。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1、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表明了共同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它必须要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即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而且它表明了共同犯罪更是一种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一主体不仅数量有明确,而且主体的犯罪主观方面也有要求的,即是共同故意,就是说主观上有故意且有着共同的关系。所以共同犯罪有着自身所特有的要件,而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核心,因此本文着重从这两方面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