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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不断进行,社会利益朝着多极化发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有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保护,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却没有良好的救济机制。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各种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所以本文在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公益诉讼的构建展开论述,力求通过完善司法,建立个人、公共、国家利益保护的良好机制。 【关键词】 公益诉讼 依法行政 和谐社会 一、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但同时一些社会矛盾也随之突显出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有力的保护,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逐渐成为了司法界的热点。然而,我国在诉讼立法上的空白,制度上的盲区使公益诉讼的道路充满坎坷。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作出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究其原因,主要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缺陷有关。具体表现为: (1)完全缺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这在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例中实属罕见。 (2)现行民诉法“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使得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与组织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支持起诉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案外人”只能对那些因为主客观原因不敢、不能或不愿起诉的当事人提供物质上、精神上或道义上的支持而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他们提起诉讼。 (3)两部诉讼法中起诉条件都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导致大部分公益受损案件无人能起诉,或虽有起诉,法院也无法受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法院的不受理或判决结果的不利是无法掩盖公益诉讼代表的民意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