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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欺诈与欺诈消费者行为 [摘 要] 欺诈是含义宽泛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欺诈有民事欺诈和行政欺诈。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刑法上的欺诈则构成诈骗。欺诈消费者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欺诈,也可以是行政欺诈。本文以欺诈消费者行为为中心,对民事欺诈、行政欺诈及其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的具体理解和运用作一探讨。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 欺诈 欺诈是含义宽泛的法律概念。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欺诈有民事欺诈和行政欺诈。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是构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事由;行政欺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刑法上的欺诈则构成诈骗。欺诈消费者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欺诈,也可以是行政欺诈。本文以欺诈消费者行为为中心,对民事欺诈、行政欺诈及其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的具体理解和运用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欺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了欺诈,但对什么是欺诈均未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只使用“欺诈”术语而并不解释其含义,是因为欺诈作为一个民事范畴,有其固有的、特定的和约定俗成的含义和要件。按照民法原理,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歪曲的或者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我国民法学界对欺诈行为的解释,大都与这一司法解释相似。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对欺诈下的界定是:“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