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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与可持继发展[摘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环境资料的可持续供应,是人类在环境资源可持续基础上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关系研究是环境法研究的重大问题。尽管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许多的研究成果,但现有研究多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研究模式,并未真正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环境法理论、制度与机制。本文试从可持续发展的哲学思考出发,通过分析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讨论环境法的理论更新问题。 原告: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简称监测站) 被告: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达公司) 被告凯达公司于1981年9月,与深圳特区招商局签订协议,在蛇口工业区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1982年2月,该公司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附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纷纷向监测站反映,要求政府严肃处理。 <原告监测站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从1983年5月初开始,多次督促被告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先后聘请广州有关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到凯达公司多次进行勘测,提供治理方案,协助治理污染,但被告均未采纳。198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限期治理的通知。对此,被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于同年12月2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上述噪声和废气进行彻底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支付聘请环保科技人员前来勘测时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