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3868
浅谈人身权在我国的民法保护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指出和分析了我国当前人身权保护立法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人身权立法的建议及补充。[关键词]人身权 民法保护 缺陷 完善
人身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为各国所重视。如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不仅就公民的姓名权作了规定,而且还就人格权的保护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28条明确宣称:“人格关系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殷生根译]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人格权,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人身权的民事法律制度。人身权民事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历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中人身权法律制度已基本确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立法,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人身权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