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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 要] 在我国,关于民事证据问题,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轻规范”观念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规则的理性认识缺乏,感性认识也甚寥寥,因此迫切要求我们建立一套系统而具体的证据法律制度。[关键词] 证据 民事证据制度 改革 立法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正确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则是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 一、关于证据的概念及民事证据立法的必要性 证据的概念,是我们研究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辞海》对证据概念所下的定义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http://www.colaw.cn/fagui/susong/zhengju3.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中第一章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田平安:《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3页。]法律上的证据包括下述三层含义: 1、证据方法,其指法官能够通过五官作用获得的,进行证据调查的对象物,也指当事人作为证据向法院提出的对象物。这层意义上的证据概念,分为人证和物证两大类。 2、证据资料,其指法官通过证据调查,根据具体的证据方法所感知的内容。由于法官根据证据方法所获得的感知内容是无形的,因此,证据资料又指证据调查的结果。 3、证据原因,其指法官确定待定事实真相所依据的资料。民事诉讼法中法官确定待证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根据证据调查所获得的证据资料。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追求的目标从本质上说是逐渐提高民主的水准,充分调动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减弱人治、增强法治、强化透明度,实现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