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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思考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各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下我国道路交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文本。它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整体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人们的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律首次设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运用中,还是存在不少弊端,需进一步完善改进。[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 强制保险 救助基金 保障 责任限额 交强险 基础保费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人民公安报社交通安全周刊编辑部:《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用指南》,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5页]。与之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也已于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以立法的形式颁布的一项公益性保险。本人就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缺陷 1、强制保险保障不及时,救助基金保障缺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