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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及完善【摘要】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假释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假释监督方面的适用现状及原因为论点引出论述,结合当前国内及国际司法工作者及法学家的观点,对当前假释制度监督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和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在假释决定程序、释后监督执行、法律完善等方面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刑罚执行 假释制度 法律监督
假释,又称“假出狱”。假释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第一,假释制度给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受刑人以提前出狱的希望,并鼓励其悔过自新,避免被处以长期自由刑的罪犯自暴自弃;第二,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强制监禁生活至限制适应正常社会生活至完全正常享受社会生活的改造进程中发挥了明显的过渡效应,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权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和关于假释制度特别是监督方面的诸多不科学规定及不当适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司法进程和法制发展进程。笔者试从我国假释制度在监督方面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假释制度在监督方面的完善进行讨论。 一、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假释制度在监督方面存在如下适用问题: (一)对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缺乏检察监督,容易发生“两案”(人情案、金钱案)假释案件的传统审理方式是执行机关(监狱或看守所)向法院呈报对罪犯的假释意见及罪犯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材料,先由承办法官审阅材料,经合议庭合议后予以裁定。这种审理方式由于是书面审理,审判机关、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没有见面,审理过程不透明,执行机关材料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