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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拍私录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探析
摘要: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但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足之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构建。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重构是多角度的,本文以司法解释的角度,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重构。
关键词:私拍私录资料 合法性 重构
引 言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当事人选择私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大量的通过私拍、私录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地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很多以私录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例如,2002年6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公民以私自录音材料作为证据的案件;[①]2003年2月,广东省某法院审理的公民以私自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的离婚诉讼案件;[②]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的公民以私自录音资料作为证据的债务纠纷案件。[③]
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在便于私录视听资料的一方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寻求法律救济的同时,又面临着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以至于引起人们对如何认定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产生了争议。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④],但却规定得较为原则、笼统,并有不合理之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缺少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使用。因此本文认为,为了使私录视听资料这类诉讼证据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