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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报酬的法律标准[摘要]劳动报酬,这个看似每个人都知道的问题却并不是那么简单。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发生关于劳动报酬的纠纷问题,有的人对质公堂,有的人以性命相要挟,而国家和社会也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劳动报酬是权利不是福利,我们的最低工资规定与法治环境还不匹配。这说明我国的劳动报酬标准并不完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得不说有我们自己自身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标准的不明确。这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是劳动者本身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武装自己用法律来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利;第二,是我国的劳动报酬法律条例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需要我们来改正并且加以完善。[关键词]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 同工同酬 集体合同 劳动报酬,从表面意思来看就是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所得。这个看似每个人都知道的问题却并不是那么简单。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发生关于劳动报酬的纠纷问题,有的人对质公堂,有的人以性命相要挟,而国家和社会也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今天就让我们大家从新认识一下劳动报酬,这个简单却又不简单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劳动报酬是权利不是福利,[肖擎:《劳动报酬是权利不是福利》,珠江晚报,2006年5月9日]我们的最低工资规定与法治环境还不匹配,只是一种效果不会十分明显的妥协手段,在自生秩序发生不了作用的社会里这也许是一种有效力量,但在一个顽固的嗜利环境里效果也可能是非常有限的。 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说,“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这一说法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所证实,近段时间,社会对最低工资的关注越来越热烈。这说明我国的劳动报酬标准并不完善,为什么劳动与报酬达不到正比呢?我认为这有多方面因素: 第一,收入分配制度的差异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对所有制结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对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与调整。主要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种分配方式可以说是适合我国国情需要和发展的但是也有它自身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同时,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都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应当参与收益分配,根据它们在商品生产中贡献的大小取得相应的报酬。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虽然我们反对平均主义,提倡按劳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一分配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特别是一些人还误认为平均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结果,在这一认识支配下,按劳分配的原则得不到很好贯彻,导致严重的“吃大锅饭”现象,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们又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资本主义的作法,一概加以排斥,结果抑制了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在现今社会的发展之下人们越来越多的出现了重脑力轻体力,重效益轻质量的问题。往往是一个公司白领一个月的收入可以抵上农民一年的收入,一个公司为了增效经常采取减员的办法,造成大量下岗职工不但是给个人家庭更是给国家造成了不小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