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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述评及对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启示 [摘要]: 保险服务贸易是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中行业规模和经济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之一。由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宏观政策上的特殊影响,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国力出发,确定其保险服务开放方式,其保险服务贸易法制不一而足,各具特色,本文主要对一些代表性国家的保险服务贸易法制及其在世贸组织GATS协议项下的承诺修改动态作一评介。中国年内入世几成定局,本文结合有关各国保险业开放的有益经验,提出了我国入世后我国保险业的法律应对。 [关键词]: 保险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议 市场准入 承诺 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和主导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 一、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基本模式 1997年12月13日,WTO第二轮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达成最后协议,包括美国在内的总共56个成员方(代表70个国家和地区)正式通过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其它成员方在本国境内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平等原则参与竞争;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享有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的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投资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该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市场,至今已有102个国家和地区在协议项下作出了承诺。结合各相关国家保险服务贸易立法状况,分析其在《全球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我们可将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市场开放格局大别为四类,如下: 1、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 2、 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 3、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开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