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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摘 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写道:“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本文试分析医疗侵权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所带来的利弊,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不足之处并试着提出改善方案。[关键词]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医患关系问题是个全球性的难点问题。长期以来医患关系恶化、医疗纠纷频发在我国一直是持续热门而又无比沉重的话题,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笔者认为,从患者作为弱势群体,而法律以保护弱者为己任的角度出发,赞成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有其必要性,从医方的角度出发,看到了其施行还存在的不足之处,特别是给医方带来的消极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让医疗机构就“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同时举证,不仅违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对医疗机构显失公平。那么,“如何能够很好地平衡受害者、全体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杨立新:《医疗侵权与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页]笔者认为,应当采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限定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医疗侵权的概念: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出现损害后果。医疗侵权包含医疗事故损害侵权、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侵权、医疗产品侵权与医疗故意侵权。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看医疗侵权属于民法中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范畴。但实质医疗侵权有其特殊性,不简单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