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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占罪 新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立法机鉴于80年代以来,这类案件屡有发生,原有刑法又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不得不按类推规则予以定罪处罚,而增加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但使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有了明确规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使公私财产得到了更全面的保护。但是,如何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尚有一系列问题值得去深入探讨①。 一、侵占罪的定义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行的犯罪,按照学理的分法分为信托侵占罪、业务、公务侵占和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1]。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为信托侵占罪和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一般认为本罪为普通侵占罪(其中信托侵占之外还包括了其他的代为保管的侵占)。若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执行有关侵占罪的规定,一定首先要对侵占罪科学的界定。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把侵占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下称侵占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2]因为该定义基本概括了该罪的特征,比较全面。不但揭示该罪的内涵,而且也概括了该罪的外延,所以这一定义被大多数学者所采用。 但是,笔者却认为该定义可作适当的修改。因为对于该罪的定义首先应该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和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人们的准确把握。笔者认为侵占罪的定义应该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或处分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的行为。这样定义明确了该罪的主观目的,而且也对犯罪的构成进行了严格限制,较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