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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平等性原则[摘要] 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民法之平等观念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资格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个方面。要实现民法之平等原则 ,必须按程序平等观的要求加强以主体行为为出发点的立法 ,尽量杜绝以主体身份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关键词] 民法、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之渊源 [ 《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元前 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典礼的演讲中 ,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 ,人人平等”的口号。在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罗马法深受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公元 212年 ,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 ,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 ,从而使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得了市民权 ,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恩格斯曾明确指出 ,平等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这样 ,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 ,罗马法发展起来了 ,它是我们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在封建的中世纪 ,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 ,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 ,民法亦随之衰落。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 ,“大规模的贸易 ,特别是国际贸易 ,尤其是世界贸易 ,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 ,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 ,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 (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 )权利进行交换”。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 ,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八条将这一原则具体化规定为“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并于第七条规定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无产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 ,民法之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民法之平等与主体立法、行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