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676 论文字数:6948,页数:05
浅析本人过错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摘 要]因《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文章从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发生的角度,就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配制、现代科技与优势风险负担、法律行为表示主义理论,阐述了将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 过错 构成要件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