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827 论文字数:8819,页数:07
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法定的离婚理由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当前对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主要集中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但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界定,不能涵盖离婚理由的各个方面,将其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目录一、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 1二、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缺陷 2三、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构想 4结 语 6注释: 6参考文献: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