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891 论文字数:4831,页数:04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摘 要]沉默权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近现代随着当今世界法制一体化与现代化的进程,这一制度正逐步突破地域与法系的限制,为各法治国家渐渐接受。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包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并且对于这项制度,学界的看法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颇大。在本文中,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沉默权的起源以及发展过程,并且结合自己的理解,就沉默权下了一个概念。然后对于沉默权所体现的法哲学精神进行了分析,主要有自由权利、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去了解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因为是我国对于这项制度的态度,所以笔者接下来就中国的现状进行了描述,以及理论界存在的一些分歧,目的是更好地理解这项制度是否适合中国。最后,对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展望,包括确立的方法和实施的方法,主要是对那些认为我国应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并对确立这一制度所需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关键词]沉默权 人权 无罪推定 刑讯逼供 一、沉默权概述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有缘的传统,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有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人们普遍认为,沉默权的核心内容“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可以追溯到英国一句古老的格言“人民不自我控告”。13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进行“职权宣誓”,否则将被诉诸刑罚。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当向上帝承认自己的罪过,而不应当向其他人坦白罪行。故教会法有一条原则:没有任何人可以被强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普通法支持者们正是通过此原则迫使宗教法庭遵守教会法中关于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