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912 论文字数:4585,页数:05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摘要】: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益均应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的特点以及预售市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以及在立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因而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因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预售合同有效性的构成要件不严密,因此我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等问题进行研究,以对未来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构成要件做一个简单的构建。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 合同效力 构成要件 预售登记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起源商品房预售制度由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于1954年首创。立信置业公司首次将尚未完全建成的在建楼宇“拆零砸碎”,“分层售卖、分期付款”。这种新型售房方式一方面可使购房人免于一次性交付巨额购房款,另一方面为售房人即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解决了其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这些优点,这一售房方式推出后不久,其他房地产商就开始竞相效仿,并逐渐在香港、东南亚以及全球其他地区流行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