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926 论文字数:7548,页数:06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摘 要] 行政垄断是目前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破坏最严重、阻碍最大的垄断形式,它是一种超经济性垄断,严重危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的制度障碍,本文在分析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成因等问题的基础上,着重阐释了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具体措施。[关键词] 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危害性 一、行政垄断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1]从历史上看,我国的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时期就形成的官商一体。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造成了商品经济长期得不到发展的状况。封建统治者为了防止私人资本的扩充,维护其封建统治,将重要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实行国家专营专卖,这就形成了官商不分或官商勾结的垄断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否定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垄断更容易滋生。虽然我国在1992年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一些计划经济的观念在经济领域依然存在,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如何定位问题尚未完全明确。因此,在中国行政垄断成为了垄断的主要表现之一。[2]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制度瓶颈”,因此中国当前的“反垄断主要是反行政垄断”。[3]本文围绕中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展开探讨并提出若干法律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