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140 论文字数:6092,页数:05
从刑法中看网络诽谤 [摘 要]: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键词]:网络诽谤 客观因素 情节严重
网络诽谤,是指以网络为传播途径进行的诽谤活动。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因为没有真实身份的束缚,色彩斑斓的网络就像是一个化妆舞会,每个人都可以戴着面具,尽情地嘻笑怒骂。于是网络就成了一个人人张口就敢骂、肆意宣泄感情的平台,加之言论表达的成本极低,诽谤性的言论一时充斥着网络空间。我曾经通过百度和Sogou搜索到含有“网络诽谤”信息的相关网页各197000篇和43950477项。可见,网络诽谤目前已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是把诽谤作为一种刑事犯罪来处理的;同时,我国的民法中也有关于诽谤和侵犯名誉权的规定,可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诽谤加以规制的目标应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由于此类诽谤行为发生在具有无国界性和非中心性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其行为由于介入了互联网因素在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所以现实世界的刑法在规制网络诽谤行为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