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144 论文字数:4649,页数:04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研析
【摘要】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被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构成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 “先侵犯财产权利,后侵犯人身权利”。本文通过在实习当中旁听的一件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而就转化性抢劫罪中的“立法探讨 主客观条件 既遂未遂标准以及结果加重犯”的问题进行了研析。
【关键词】转化型 抢劫罪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