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201 论文字数:5387,页数:04
论格式合同 [摘要]格式合同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格式合同日益广泛使用,在为市场经济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因制定者的优势地位而产生的不公平。本文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目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使用、效力及解释的限制性规定,予以说明格式合同的利弊与公平原则的实现。
[关键词] 格式合同 公平原则 限制
格式合同的出现始于19世纪。主要在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几乎盛行于所有的合同领域,尤其是国营公用事业使用格式合同更为普遍。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如:日常生活中的车票、保险单、银行的存款单、提单、出版合同等都属于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