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与知识产权保护 加入WTO对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知识产权是WTO(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加入WTO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在WTO背景下,“民族工业”不再是一个封闭概念,中国企业要以一个更广泛的视野和国际化规则来描摹它。如何在WTO的机制下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壮大我们“民族工业”成为我们应该好好研究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就是要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这种能力从哪里来呢?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以及有关理论研究都表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专利制度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是技术创新的第一环节,激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推动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专利制度是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明创造专利权这种排他独占权,专利权人就可以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就是对发明人莫大的激励。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有了这一保障,才能激发起人们搞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起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否则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研制出来的技术成果,国家如果不给以保护,一旦公开就很容易被别人无偿地仿制和使用。发明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投入得不到回报,人们自然也就不会有研究创新的积极性。 (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备。要进行技术创新,自然离不开技术创新资源的支持。我国对研究、开发的财力投入一直严重不足,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科技资源本来就贫乏,再加上长期以来的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盾。直到目前仍大量存在这种低水平重复研究,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的发展,使科技的产出效果尤其差。类似花巨资研制开发产品,当产品鉴定会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发现国外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就已有了相同专利产品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专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浪费。 (三)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作用 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不利于解决技术发明完成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致使许多新技术完成后或被束之高阁,或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内外公开直至流失,不能有效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作用。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这是我国科技政策和管理由实施促进技术发明的措施,向实施强化技术发明转化和扩散转移的措施的一个重要标志。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运作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移至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这是专利制度区别于现行科技奖励政策的一大特点。 (四)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和创造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法律环境的作用 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实行了专利制度,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国际化,关税壁垒逐渐拆除,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将其取得专利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这也就是世界上一些经济、科技大国强国,同时又是专利大国强国的缘由。如日本每年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多件。一个国家是这样,一个企业也是如此。IBM、杜邦、日立、飞利浦等大公司,目前拥有有效专利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上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如此多的有效专利成了他们雄霸国际市场最重要的资本。而我们全国上万个企业、5000多个县级以上的科研单位、1000多所高等院校全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只相当于国外一个公司,差距非常之大。 (五)在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中的作用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大量引进外资和大量先进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建立并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如果还象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大搞"一家引进,百家使用",外国的先进技术就不会转让给我们,即使转让,也要以高出其它有专利保护的国家的价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转让给我们。我国自己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没有专利保护,外商也不会轻易投资进行合作开发生产。在与外国人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时,外商最关心的是该技术有没有专利保护。专利为什么如此重要?这对外商们来说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因为只有取得专利保护,才能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纪贸易组织中曲折发展 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庭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各国也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之一。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这一协议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协议的标题最后没有出现这一概念。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原因是: ①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交换; ②许多发展中国家从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这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③美国等的单边威胁、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以及担心美国国会将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协议而不批准一揽子协议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二)知识产权在WTO中具有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之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为关贸总协定(GATT)。1947年10月签定,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与世界银行、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一起成为世界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 知识产权问题在世贸组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理事会(全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简称TRIPS理事会)与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并称WTO三大理事会。世界贸易组织直接领导的常设职能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与投资部”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构成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 知识产权贸易侠义的理解是:是以知识产权为标志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的内容。广义的内容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转让。 (三)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①它与多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不同;前两个协议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议,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寻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而知识产权协议包括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②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议 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是不同的。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可以寻求协调统一,即制订最 低标准,以影响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的药品业、娱乐业和信息产业基本上得到了谈判发起时所期望的东西,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义务且漏洞很少的协议;它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该标准的义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预示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在加快。可以说,我们国家经过十几年艰苦的长途跋涉,已经来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口。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一)我们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二)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 我们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四.面对入世,我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要建立中央权威、高效、统一、精简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统一考虑涉及世界贸易规则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以及国际合作,争端解决,信息交流等问题,从全局出发筹划涉及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和对外关系等重大问题。逐步集中统一行政执法队伍,改变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执法现状;对法院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统一于一个审判部门,避免以“大民事”、“大立案”、“大执行”冲淡和分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量,影响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要加快立法,建立与世界贸易组织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 (二)完善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滞在鼓励技术发明上,在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党中央、国务院特别在鼓励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招标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还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三)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四)加强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 (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从而加强对对国家急需的技术的扶持,促进这些技术项目良好有序的发展。 (六)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专利人的利益。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工作以提高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能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规定定罪量刑。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参考文献 1.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p12-14 2.侯书森:《入世后的中国》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p57-63 3.胡瑞芬:《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法规》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2.9.19-23,p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