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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探究[摘 要] 从理论上说,农村信用社实现制度变迁,建立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组织,使其具有了新的发展机制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其内部制度和外部政策环境都带有深厚的农村信用社痕迹,仍面临着诸多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困境和约束,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本文就介绍了农村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困境和约束并提出开展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 困境 中间业务 对策 一、现行体制下农商行面临的困境和约束 1、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模糊 按照一般的理论逻辑,如果法律上认可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法律地位就是明确的,法律赋予其可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应该是与其他商业银行一致的,其行为规范受与商业银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调节。但现实情况并不如此。 首先,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对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没有明确界定。该法在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理应属于《商业银行法》所指的“商业银行”范畴。但是,在“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有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只是区分了三类机构,即“商业银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并无“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从江苏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显然是参照《商业银行法》当中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执行,即5000万元。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而且从理论上理解其含义也是模糊不清的,它既不是正规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又不是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况且,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不能等同为所谓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未特别提及“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