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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_答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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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问题
问题一、1、银行不给民营企业贷款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答: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深入,民营经济的各种效益出现了明显的差异性。民营经济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资信高的优质民营经济及企业,已成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各行社纷纷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和黄金客户制度及建立绿色通道等,加大了对优质民营经济企业授信额度,支持和改善对优质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力度,使这部分企业的贷款需求能够得到及时足额满足。而一些具有发展潜力,但目前尚处在成长期的民营企业,由于银行方面对其信息等方面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够,使得对其缺乏识别能力,往往受到冷落。至于那些效益差的民营企业,大部分由于看不准好的项目和产品,即使它们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会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缺乏有效的贷款需求。另外,欠发达地区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抵押物少,担保人也不好找,再加之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锁、收费较高,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往往不按市场行为准确评估,随意性很大,也是民营企业贷款难的一个方面。目前银行业不给民营企业贷款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支持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的认识落后于实践,缺乏有效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补充地位,受到所谓的“所有制观念”和“规模观念”影响,欠发达地区各金融机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金融服务的重点放在国有企业发展上,但是对待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唯成份论”思想较为严重,由于受传统经营理念的影响较深,认为信贷资产只有投给国有企业才是安全的,因为有政府作后盾,而放贷给民营企业,则风险大,对民营经济企业持以“惜贷”、“慎贷”的态度,难以充分、适时地为民营企业服务。这种认识明显的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所以,在实践中缺少真正能够为广大民营企业服务的多层金融体系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最直接原因。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条件比较苛刻,在对民营企业贷款过程中还要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本应以民营企业及其它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但目前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却与大型银行相似,更倾向于为大企业和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出现了所谓的“卖大户”现象。
二、信贷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相应的信贷政策和约束机制,影响了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信贷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尚有不完善之处。由于欠发达地区民营缺乏内控制约机制,使企业贷款风险较大,按照信贷资金运行的“三性”原则,国有商业银行对此颇有顾虑,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银行必然要求企业落实货真价实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按照国家《担保法》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操作中,对信贷员实行以资产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全面推进了抵押担保贷款。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民营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尚不具备上述要求,为此成为融资难。一是房产多为租用,机器设备大多科技含量低,可用于抵押的有效资产微乎其微,很难找到有实力的企业为其贷款担保;二是部分企业虽有不少动产,其资产都办理了抵押手续,要再获得贷款已经无物可抵押。随着企业风险观念的逐步增强,效益好的企业一般不愿给其他企业作担保,一般性企业作担保银行又不能认可。另一方面,就金融机构而言,信贷授权授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投入。一般银行对资信好的民营经济企业授信额度一般大大低于同类国有企业,包括贷款额度和承兑汇票额度。且不说民营经济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对国有企业而难以把握,就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承担风险大小看,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下的授权授信制度,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贷款权限上收,基层行信贷权限灵活性较差,各行普遍在实行贷款风险终身责任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不高。贷款审批权上收、审批时间拉长,不仅大大增加基层行的工作量,而且抵押手续繁、费用高、时间长等问题也限制了抵押贷款的推进。
三、民营企业自身素质比较低阻碍了信贷资金的进一步投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国家扶持和信贷政策特别要求的以外,信贷资金总是优先流向有“安全、流通、效益”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小部分符合上述要求的民营企业,已经得到了信贷资金的有力支持,其资金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而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因自身素质不高,很难达到银行贷款的条件,对信贷资金缺乏吸引力。具体表现为:一是优势产业、行业与项目较少,企业规模小、资本金少、负债率高、项目风险大、技术落后,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产业层次低,产品竞争力差。同时,由于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在地区间产业结构类同,在低水平层次上竞争激烈,难以适应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后的变化,很难吸引和消化数额较大的信贷资金,往往成为银行信贷限制的对象。二是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很不规范,管理水平低,在会计财务上假帐、假表较多,而且有的民营经济企业出于某种目的,一厂多套报表,财务信息失真严重,信息披露意识极差。金融机构既没有充分时间也没有有效渠道来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再加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行不能准确、快速地判断这些企业负责人的真实信用水平,导致了金融机构谨慎地对待民营经济企业的融资要求,甚至迫使金融机构忽视了健康成长的那部分民营经济企业对贷款的合理需求。三是企业信用观念差,资金使用混乱,监控难度大,挤占挪用严重,银行贷款无法足额收回,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一直未能真正建立起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机制,短期行为很严重,这主要是企业的分配机制决定了积累机制,银行对企业缺乏足够的信任度。四是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金少,很难符合银行信贷制度规定的贷款条件,要通过贷款审查相当困难。五是一些民营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蓄意逃废银行债务,金融机构维护债权难度比较大。欠发达地区有相当一批民营经济企业套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的优惠政策,通过改制、申请破产、注销法人或一逃了之等方式,想方设法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区司法部门对维护银行的债权不够积极,对逃废债务的行为打击不力。银行与这类企业对簿公堂,常常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四、缺乏健全信用约束和信息披露机制
实际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融资满足率是有较大区别的。许多讲诚信、资产收益率高、经营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往往是银行竞相追逐的大客户,这类企业的资金并不紧缺。真正融资难的,多数是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但资产负债率偏高、家族式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甚完善的民营企业。有的民营企业粗放式经营,有较强的扩张冲动,往往在缺乏市场调研和论证的情况下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靠投机取巧,钻政策空子发财。这部分民营企业数量庞大,他们既有可能被市场淘汰,也有可能在市场中胜出。有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较差。有的民企从避税逃税、人身安全等方面考虑,不愿如实向银行申报自己拥有的资产,又缺乏信用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使银行管理者在贷前较难正确判断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和发展前景,难以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并且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难以有效监控。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在对这一类型的民营企业贷款时存在疑虑,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度增大。个别民营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相互担保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多,贷得越多,损失越大,直接地损害了民营企业整体信用形象,挫伤了银行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的积极性。在银行方面,虽然成立了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等,但形同虚设的情况大量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手段,给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以可乘之机,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缺乏对民营企业配套的信用担保体系
对一些有潜力的民营企业,银行虽然有贷款注入的意向,但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根本无法充足的资产可抵押,较难提供符合银行要求担保,又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企业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抵押物和担保单位,影响了银行贷款的投入。有的企业经营状况欠佳,实际上不具备担保资格,有的企业虽具备担保资格但却又不愿承担风险提供担保,致使民营企业难以找到贷款保证人。加之银行只对民营企业发放抵押或担保贷款,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存在环节多、收费高、时间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投入。尽管商业银行贷款有抵押、担保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贷款对象的一些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重复抵押、虚假抵押等难以有效识别,从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策。
2、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答: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深入,民营经济的各种效益出现了明显的差异性。民营经济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资信高的优质民营经济及企业,已成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各行社纷纷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和黄金客户制度及建立绿色通道等,加大了对优质民营经济企业授信额度,支持和改善对优质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力度,使这部分企业的贷款需求能够得到及时足额满足。而一些具有发展潜力,但目前尚处在成长期的民营企业,由于银行方面对其信息等方面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够,使得对其缺乏识别能力,往往受到冷落。至于那些效益差的民营企业,大部分由于看不准好的项目和产品,即使它们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会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缺乏有效的贷款需求。另外,欠发达地区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抵押物少,担保人也不好找,再加之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锁、收费较高,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往往不按市场行为准确评估,随意性很大,也是民营企业贷款难的一个方面。目前银行业不给民营企业贷款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机构支持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的认识落后于实践,缺乏有效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处于国民经济体系的补充地位,受到所谓的“所有制观念”和“规模观念”影响,欠发达地区各金融机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金融服务的重点放在国有企业发展上,但是对待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唯成份论”思想较为严重,由于受传统经营理念的影响较深,认为信贷资产只有投给国有企业才是安全的,因为有政府作后盾,而放贷给民营企业,则风险大,对民营经济企业持以“惜贷”、“慎贷”的态度,难以充分、适时地为民营企业服务。这种认识明显的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所以,在实践中缺少真正能够为广大民营企业服务的多层金融体系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最直接原因。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条件比较苛刻,在对民营企业贷款过程中还要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本应以民营企业及其它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但目前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却与大型银行相似,更倾向于为大企业和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出现了所谓的“卖大户”现象。
二、信贷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相应的信贷政策和约束机制,影响了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信贷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尚有不完善之处。由于欠发达地区民营缺乏内控制约机制,使企业贷款风险较大,按照信贷资金运行的“三性”原则,国有商业银行对此颇有顾虑,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银行必然要求企业落实货真价实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按照国家《担保法》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操作中,对信贷员实行以资产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全面推进了抵押担保贷款。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民营企业经济实力较弱,尚不具备上述要求,为此成为融资难。一是房产多为租用,机器设备大多科技含量低,可用于抵押的有效资产微乎其微,很难找到有实力的企业为其贷款担保;二是部分企业虽有不少动产,其资产都办理了抵押手续,要再获得贷款已经无物可抵押。随着企业风险观念的逐步增强,效益好的企业一般不愿给其他企业作担保,一般性企业作担保银行又不能认可。另一方面,就金融机构而言,信贷授权授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投入。一般银行对资信好的民营经济企业授信额度一般大大低于同类国有企业,包括贷款额度和承兑汇票额度。且不说民营经济企业的财务状况相对国有企业而难以把握,就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承担风险大小看,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下的授权授信制度,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贷款权限上收,基层行信贷权限灵活性较差,各行普遍在实行贷款风险终身责任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不高。贷款审批权上收、审批时间拉长,不仅大大增加基层行的工作量,而且抵押手续繁、费用高、时间长等问题也限制了抵押贷款的推进。
三、民营企业自身素质比较低阻碍了信贷资金的进一步投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国家扶持和信贷政策特别要求的以外,信贷资金总是优先流向有“安全、流通、效益”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小部分符合上述要求的民营企业,已经得到了信贷资金的有力支持,其资金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而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因自身素质不高,很难达到银行贷款的条件,对信贷资金缺乏吸引力。具体表现为:一是优势产业、行业与项目较少,企业规模小、资本金少、负债率高、项目风险大、技术落后,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产业层次低,产品竞争力差。同时,由于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在地区间产业结构类同,在低水平层次上竞争激烈,难以适应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后的变化,很难吸引和消化数额较大的信贷资金,往往成为银行信贷限制的对象。二是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很不规范,管理水平低,在会计财务上假帐、假表较多,而且有的民营经济企业出于某种目的,一厂多套报表,财务信息失真严重,信息披露意识极差。金融机构既没有充分时间也没有有效渠道来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再加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行不能准确、快速地判断这些企业负责人的真实信用水平,导致了金融机构谨慎地对待民营经济企业的融资要求,甚至迫使金融机构忽视了健康成长的那部分民营经济企业对贷款的合理需求。三是企业信用观念差,资金使用混乱,监控难度大,挤占挪用严重,银行贷款无法足额收回,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一直未能真正建立起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机制,短期行为很严重,这主要是企业的分配机制决定了积累机制,银行对企业缺乏足够的信任度。四是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金少,很难符合银行信贷制度规定的贷款条件,要通过贷款审查相当困难。五是一些民营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蓄意逃废银行债务,金融机构维护债权难度比较大。欠发达地区有相当一批民营经济企业套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的优惠政策,通过改制、申请破产、注销法人或一逃了之等方式,想方设法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区司法部门对维护银行的债权不够积极,对逃废债务的行为打击不力。银行与这类企业对簿公堂,常常是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四、缺乏健全信用约束和信息披露机制
实际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融资满足率是有较大区别的。许多讲诚信、资产收益率高、经营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往往是银行竞相追逐的大客户,这类企业的资金并不紧缺。真正融资难的,多数是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但资产负债率偏高、家族式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甚完善的民营企业。有的民营企业粗放式经营,有较强的扩张冲动,往往在缺乏市场调研和论证的情况下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靠投机取巧,钻政策空子发财。这部分民营企业数量庞大,他们既有可能被市场淘汰,也有可能在市场中胜出。有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较差。有的民企从避税逃税、人身安全等方面考虑,不愿如实向银行申报自己拥有的资产,又缺乏信用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使银行管理者在贷前较难正确判断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和发展前景,难以了解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并且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难以有效监控。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在对这一类型的民营企业贷款时存在疑虑,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度增大。个别民营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相互担保套取银行信用,逃废银行债务,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多,贷得越多,损失越大,直接地损害了民营企业整体信用形象,挫伤了银行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的积极性。在银行方面,虽然成立了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等,但形同虚设的情况大量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手段,给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以可乘之机,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缺乏对民营企业配套的信用担保体系
对一些有潜力的民营企业,银行虽然有贷款注入的意向,但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根本无法充足的资产可抵押,较难提供符合银行要求担保,又缺乏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企业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抵押物和担保单位,影响了银行贷款的投入。有的企业经营状况欠佳,实际上不具备担保资格,有的企业虽具备担保资格但却又不愿承担风险提供担保,致使民营企业难以找到贷款保证人。加之银行只对民营企业发放抵押或担保贷款,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存在环节多、收费高、时间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银行的信贷投入。尽管商业银行贷款有抵押、担保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贷款对象的一些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重复抵押、虚假抵押等难以有效识别,从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策。
3、如何构建合理的融资体系?
答:一、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对于民营企业融资难,许多人认为是银行“惜贷”造成的,事实上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也是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原因。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能过度的依靠贷款,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还应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筹资方式。作为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主力的地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在资金实力上都无法承担起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任。对此,欠发达地区应尽快完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商业银行为补充的金融服务和资金体系,利用金融资源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服务,有效地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1〉应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为民营经济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设立名符其实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部门,积极为各类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服务,完善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功能,并且在新增信贷总量中相应调整信贷结构比例,定向支持民营经济企业,同时,给基层商业银行予以更多的授信授权,赋予分支行自主决策的权利和自担风险的责任。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改组现有银行,组建一批投资银行和投资公司,增大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投放力度,以增强其发展后劲。〈2〉进一步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一是适度发展与民营经济相适应的各类民营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拓宽民营经济投资的融资渠道。欠发达地区民营金融机构几乎是空白,这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明显不对称,应创造条件,抓住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上收以及机构收缩后金融服务空白的有利时机,选择金融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整顿农村“三金”和城市金融“三乱”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适当加快民营经济金融机构的发展步伐,这是填补金融服务真空、促进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二是应加快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组建步伐,通过法规限定其职能,使其成为主要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商业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对有条件的信用合作社,无论城市的还是农村的,一律转换成合作银行,纳入商业银行运作轨道。同时,应加强对已开业的城市商业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和对民营经济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三是进一步规范整顿城乡信用合作社,将部分城市信用撤入农村信用社,相对集中一块资金重点扶持走农业产业化开发之路、走科技兴农之路、走贸工农一体化之路以及将现代科技成果引进农业领域的民营经济。与此同时,民营经济企业应以积极的姿态投身到金融改革中,参与合作金融组织的股权扩充和改造,以便有一个较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采取多种措施,尽快建立起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当前,欠发达地区应着力解决好民营经济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有效运用多种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具体讲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金融机构可适度提高对民营经济贷款的呆帐准备金比例,用于规避风险,弥补较大的贷款风险,并对这部分呆坏帐准备金免征所得税;欠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需成立由地方财政、政府主导的公司所组成的信用担保基金会,对需要支持并符合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民营经济企业所需贷款提供担保,提高企业资金运用的时效性和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成立由民营企业组建成联合担保共同体,共同筹资,实行股份制,按担保比例和额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若企业经营失败,由担保机构来分担银行贷款风险,并起监督保护作用。该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并无过多资金付出,但却在银企之间起起了缓冲过渡和衔接作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在实行财政预算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安排财政支出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为民营经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切实改进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行为,统一程序,减少评估、登记上的繁琐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严禁乱收费避免重复评估、登记,要降低办理抵押的费用,对已经评估的抵押物,要有合理的适用期,避免在短期内多次重复评估的现象;建立抵押物的拍卖市场或建立相应的处理制度,简化手续环节,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小额连保贷款”。即由商业银行、信用社与工商部门或工商联或个协合作,对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实施联保发放,既可确保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又有效地防范了贷款风险。还可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动产质押,解决中小企业财产尤其是固定资产比较小的难题;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抵押范围,探索除了有价证券、存单外的动产抵押贷款,可尝试推行私产担保制度,允许企业经营者以私人财产作贷款担保;建立一些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帮助民营经济企业申请贷款,协助银行进行贷前调查评估,协调银企关系,还可组建行业内互助准担保基金为民营经济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设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是向贷款担保公司提供体贷款支持和贷款保险服务,在民营企业到期不能还款时,贷款担保公司在按担保合同替民营企业偿还贷款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索取它付给银行的一定数量的款项。
三、放宽条件,调整限制,允许欠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欠发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对那些符合欠发达区域产业和欠发达大开发战略相关政策、内部动作较为规范,达到上市公司条件的民营经济企业,应一视同仁,不论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只要其盈利水平达到条件,均可批准上市,也可通过造壳上市、买壳上市和兼并上市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与此同时,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应逐步由审批制度过渡到注册制度,在此之前应逐步增加民营经济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规模,逐步实验证券的柜台交易,有步骤地发展场外市场,以拓宽融资渠道,搞活资本市场。国家应逐步向欠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开辟区别于目前的股票、债券市场等第二证券市场,主要投资民营经济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创业基金等,投资于正在开发并且广阔前景的高技术及新产业领域等项目。形成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使民营经济企业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在资本市场培育真正能吸引国内资金向民营经济企业投资的功能,满足民营经济企业的融资需求,减轻间接融资的压力,真正分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和鼓励一批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经营稳健的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附新股认购权证的企业债券、浮动利率企业债券和企业的境外债券,为民营经济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欠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应大胆采用BOT、BTO、BOO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通过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民营企业可以同多家国有、民营企业组成项目公司,共同承担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
四、推进金融租赁业务创新,拓宽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金融租赁中充分运用设备租赁融资,是一个较好的办法。租赁投资由于投资额在租赁期限内以租金方式逐年分摊的机制,因而具有现金投入少、担保形式简单、方便的优势。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方式以企业“真实交易”为基础,锁定了企业的资金用法,从根本上杜绝了企业挪用、挤占融资资金的现象,从而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融资风险。当务之急是要修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条例》,以便将金融租赁公司改造成为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专业机构。
五、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多层次融资渠道
欠发达地区各级政府应该承担起扶植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多层次融资渠道。
一、各级政府应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或“创业基金”等政府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持中小型的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鼓励创业、刺激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地方财政部门适当提高本地区所属的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的核销力度,并按一定比例承担国有银行对支持本地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形成的呆坏账损失,负担起发展地方经济的政策性损失,硬化地方金融风险拯救资金安排的约束,提高金融机构对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2、引导私人钱会、民间金融合会等“灰色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一方面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另一方面,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截断地下钱庄的社会资金供应来源。
3、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人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总之,欠发达地区民间金融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安排问题,它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
4、要为支持民营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努力营造守信的社会道德氛围。第一,整顿社会信用秩序,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倡导企业遵守信用,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严厉打击,地下黑色金融。第二,在企业改革转制过程中,欠发达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政府部门应树立保护金融债权就是保护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观念,大力倡导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社会信用基础。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企业破产兼并和各种改制行为,政府部门应支持银行依法落实贷款债权,协调司法部门加大金融债权案件的执法力度。对故意逃废银行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及逃废银行债务情况严重的地区,不仅不要干预银行向企业追还贷款的起诉,还要积极协助金融部门严惩故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那些有意赖债的企业领导非但不给予庇护,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制裁。同时采取综合措施联手进行制裁,打击逃废债要形成合力,形成制度。这方面既要政府重视银行债权的维护工作,努力塑造良好的地方声誉和形象,摆脱地方功利主义和保护主义思想束缚,同时要求法律方面对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更为具体和细化,建立法律补偿制度,切实解决银行债权维护难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银企双方行为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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