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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会计问题研究_答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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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问题
1、企业为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目前企业存在的最大风险不是经营风险,而是税收风险。主体利益的驱动是纳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观原因,同时,税制也存在纳税人抑减税负的客观原因,正是由于这样的主、客观原因使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一)税收筹划的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着彼此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对企业投资者而言,收入与成本目标的实现仅意味着税前利润的取得,并非其终极财务目标的实现,因为他们更关注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分享税后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的额度与税负水平必然被企业视为一种附加的、具有强制约束性的成本。因此,纳税减少企业既得收益的直接性是诱发企业在主观意念上产生抑减税负动机的主要因素。
同时,纳税还给企业带来了相应的风险:
一是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性原则,即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可能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甲投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乙投资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
二是经营损益风险。政府课税体现为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于企业以前年度盈利时已缴纳税款的返还,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向于政府的。国为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也使企业税负的相对加重,以后利润弥补前期亏损的结果,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损失。
三是税款支付风险。纳税作为企业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完全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它不同于企业其他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其他债务的偿还还未具有完全现金支出的特点,有时可不动用现金即可结清所欠债务。如双方互为债权债务、新旧债务调换等。而企业所负的税收债务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并缴纳税款。非经特别批准,不得延期缴纳。即便已获纳税申报延期的企业,也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额度预缴税款,且各项税款的支付必须全部以现金缴付。企业一旦现金不足而又无法融通时,不但要接爱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而且要承受因企业信誉降低而可能导致的其市场价值潜在的有形、无形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比前者更大。
其次,税收筹划能减少税收支出,增加利润,提高企业其经济竞争力;并通过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财务决策、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有了抑减税负的动机,那么它将有三种选择(偷税、避税、节税)以达到单纯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客观原因
1.税收政策导向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一国税制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不同产业、不同产品,其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免税及退税的政策不同。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导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的目标和意图。
2.纳税义务履行的滞后性
筹划性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特点,它是事先安排、设计、规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履行通常具有滞后性,如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收益实现和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事先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3.税收的国际化
经济的国际化带动了税收的国际化,出现了跨国纳税人与跨国征税对象。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因而其税收制度也不同。各国税制的差异为企业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2、试举一例说明会计政策的选择是如何影响税收筹划的
答: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对企业而言,在其设立、开始生产经营直至清算解散的任何阶段,都处于税收的影响之下。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重视本身的纳税成本,就企业而言纳税筹划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在各种各样的以企业为课税主体的税收中,企业所得税是征收最为广泛、影响最为普遍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参与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一个税种,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始终,制约着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由于企业所得税具有税源广泛、税负弹性较大等特点,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基于这一政策背景,以下探讨基于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选择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但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其获利能力,而且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所得税作为企业必须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具有税基大、税率高、税负不易转嫁、计算环节复杂等特点,使其具备了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企业所税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所得税作为国家参与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始终,制约着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它的税源广,税负弹性大,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故而成为企业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纳税筹划时的首选税种。随着新税法的实施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新的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之目的。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是指在允许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作出指定或具体的选择。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目前,我国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强制性会计政策,即一般会计原则;另一类为可选择会计政策,即具体会计原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按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合理地选择会计制度,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受税法所规定权利和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目标的财务决策活动。与其他纳税筹划方法相比,会计政策选择与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系最为密切,相辅相成。
第一、会计政策选择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前提。会计政策的选择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企业应当在国家会计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能恰当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某种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而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也是企业达到节税目的的前提条件。
第二、会计政策选择也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种纳税筹划中,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最为有效,且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 所以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第三、所得税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同时受税法制约。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也受税法的约束,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二、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运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常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包括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以下主要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列支方法、及长期股权投资方法为例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在成本中分摊,以调节每年应纳税额,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抵减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处于正常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最长的折旧年限通常不得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最长折旧年限。最短的折旧年限则在考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时,也要考虑这些相关的限制因素,在法律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有效选择,能给企业带来一笔较大的税收收益。但纳税筹划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企业管理者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有时还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二)存货计价方法所得税纳税筹划 存货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也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份,合理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存货成本通过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按应税收益计税的所得税。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
(1)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标准。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或纳税的计算结果是不同的,它是通过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异来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不断变化,这为企业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创造了前提。对材料费用计算而言,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基本手段就是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恰当反映存货流转,在确定存货计价的方法时,要坚持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坚持客观性原则和坚持谨慎性原则。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
第一,存货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对于不能互相替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存货,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存货的实物管理可能是“先进先出”,因此,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符合存货的实际情况。
第二,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直接影响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和销售成本的计算,进而对企业的利润、税收负担、现金流量、财务比率等产生影响。
第三,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绩评价的影响。由于存货的实物管理一般是“先进先出”的,所以采用先进先出法更为合理。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经营业绩的比较时,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也将影响业绩评价的正确性。
总之,企业存货作为企业的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存货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题之一。存货管理包括很多方面,存货的计价方法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研究,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使存货的管理向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上迈进,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存货计价方法比较。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物价持续上涨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存货发生成本降至最低,从而使账面利润虚增,导致资本分派过度,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不利。经营活动受存货形态影响较大或存货容易腐烂变质的企业,一般采用此法。加权平均法虽然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它只能在期末确定存货成本,无法随时从账面上提供存货的结存金额,不利于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计算出的存货成本与现行成本有一定的差距,并且这种方法只能用于实地盘存制。移动平均法的优点在于能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并且每次购入存货的单位成本和购入前库存存货的单位成本对发出存货成本的影响,分别与购入数量加购入前库存数量的多少成正比,因而成本计算较为客观可信,但与市价仍有一定差距,而且频繁地计算移动单位平均成本,使存货核算相当繁琐。对于储存在同一地点性能相同的大量存货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现举例说明如下:(在物价持续上涨情况下)
某企业三月份的购销情况如下:月初存货结存10万公斤,单价3元。3月5日购进40万公斤货物,单价4元。3月10日购进60万公斤货物,单价5元,销售100万公斤货物,单价5.5元。3月20日购进65万公斤货物,单价6元,售出50万公斤,单价7元。接下来用除个别计价法外的其他三种计价方法计算企业的利润。
方案一,采用先进先出法
销售成本=10×3+40×4+50×5+10×5+40×6=730
销售收入=100×5.5+50×7=900
销售利润=900-730=170
方案二,采用加权平均法:
存货平均单价=(30+160+300+390)/175=5.03
销售成本=5.03×150=754.3
销售收入=900
销售利润=900-754.3=145.7
方案三,采用移动平均法:
3月10日结存存货单价=(3×10+40×4+60×5)/110=4.45
3月20日结存存货单价=(44.5+390)/(10+65)=5.79
销售成本=100×4.45+50×5.79=445+289.5=734.5
销售收入=900
销售利润=900-734.5=165.5
因此,在进货价格呈上升趋势时,最佳方案是加权平均法,可以平衡由物价上涨带来的成本费用的增加。物价呈下降趋势时,最佳方案是采用先进先出法,如电子产品,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价格逐渐下降,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有利。
(三)费用列支所得税筹划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在费用的列支和资产摊销上都做了相应规定,允许企业选择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这就给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每期所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相应的税前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也不同。企业在进行这方面的纳税筹划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使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国家规定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人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重后果。
第二.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获得延迟纳税收益。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要考察亏损的税前弥补情况。在亏损额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得到税前弥补时,应选择使本年度分摊费用最少的方法。这样可以使成本费用尽量摊入盈利或亏损能够全部得到弥补的年度,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三.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使优惠期内成本费用分摊额最小的方法,以避免成本费用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这里要注意,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在进行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时,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客观经济情况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不同的投资额方案,从而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第一,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状况。通常情况下,尽管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第二,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决定了被投资企业如何分红,以何种方式发放股利,投资企业何时收到现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不作账务处理,也就不需要计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采用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都要作账务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是否每年度都分配股利,也影响着投资企业的会计选择。
第三,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的比例因素。我国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20%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0 %以上小于50%时,就无法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0 %的比例时,可以成功地将纳税时间推迟。
三、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法合规 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要求,遵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税法。纳税筹划的一大特点就是合法性,不能为了少纳税而违反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二)合理选择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应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会计政策的选择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即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企业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多种因素,不能把纳税筹划作为唯一目标。
(三)注意协调 会计政策选择还应注意整体的协调。会计政策选择不是个别而是整体性的选择。由于不同会计政策的作用点、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不同,进行组合性会计政策选择,使期限既能最恰当地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与企业整体目标相协调;既以节省税收数额作为标准,还需要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纳税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与弊,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会计政策一旦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定时期(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确要变更,需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 厂长) 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 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上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备案,同时在变更当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企业对所得税的理解与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途。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只有尽快掌握所得税筹划的技能,才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众多的所得税筹划方法中,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筹划主要运用了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两种方法。在采用延期纳税方法时除了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外,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税制环境的变化、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企业其他税收优惠配合运用,为企业赢取更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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