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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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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9982 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目 录
内 容 摘 要4
一、引言5
二、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5
(一)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存在的问题5
(二)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的问题6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对策与建议7
(一)完善制度设计,提升制度执行力7
(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完善个人信用体系9
参考文献11
内 容 摘 要
国家助学贷款在均衡教育资源,实现教育公平,减轻高校财经压力,促进国民教育长效、有序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法制环境仍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起步较晚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不论是政策本身还是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从问题着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教育资源,制度执行力
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一、引言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从1999年6月开始试点到2006年9月初步启动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该项制度经历了启动与试点、全面推广、完善与发展、重大调整、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这五个阶段。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保障了贫困家庭孩子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缓解了高校的财政压力,但在实施过程中,该项制度本身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成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深入实施的障碍,妥善应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二、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利率偏高,降低了制度优越性
与国家出台的奖学金制度、助学金制度这些资助方式相比,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那就是学生在享受这些资助后,必须在毕业后一定期限内偿本付息。“利息的多少取决于借款和还款时期利率的高低。” 还款时的利率和利息成正比,高利率意味着高利息。而我国目前对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规定是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100%,学生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由此可见,学生毕业后还款所依据的利率实际上是商业利率。
2.信用贷款缺乏担保,回收风险性高
根据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我国采用的是无担保即信用贷款的形式。在当今社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助学贷款的高违约率,也正因为这样的高违约率,使得一些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出现了惜贷现象。
3.还款方式单一、期限较短,学生还款压力大
我国目前的还款方式主要为分期付款,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还款方式对于刚毕业面临巨大就业压力和生存压力的学生来说,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还款难度;此外,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而定,在1到2年后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的做法。”这一规定在毕业生人数不断攀升,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下,无疑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4、发放标准难以界定,后续监督管理不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至于什么经济情况的学生可被称之为“家庭经济贫困”,规定中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加之我国目前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法,更为关键的是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对收入申报的监督机制,银行之间不透明。 这些都导致实践往往不能真正确定哪些才是经济贫困学生,哪些是为了贷款而贷款的学生,不利于助学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外,在学生成功申请助学贷款后,是否将其用到学习上缺乏一定监督管理机制。
(二)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的问题
1、政策宣传不到位,学生信用意识不强
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和高校对于国家助学贷款宣传不到位,致使很多贫困学生对于助学贷款政策了解甚少,很多人因此失去了申请贷款的机会。此外,高校在学生入学后信用意识教育工作缺失,以致不少学生信用意识淡薄,对于我国助学贷款违约惩戒机制缺乏了解,导致毕业后还款积极性不高,违约率提升,也给自身带来了不良后果。
2、违约率提升,银行惜贷现象频发
由于我国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不少学生信用意识淡薄,毕业后在面临巨大的就业和生存压力时,选择了消极还款或者逃避还款的方式,致使违约率逐年上升,加之国家助学贷款的明显特点是单笔金额小,牵涉人数多,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效益, 在面对高违约率的势头下,即便国家明文规定:银行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呆账、坏账可以核销。但是这些呆账、坏账的核销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在这种形势下,不少银行出现了惜贷的现象。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对策与建议
国家助学贷款的深入实施需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入手,内部完善制度设计,外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只有国家、银行、高校和个人群策群力,才能进一步营造国家助学贷款健康、有序实施的所需条件。
(一)完善制度设计,提升制度执行力
针对我国目前贷款利率采用商业利率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助学贷款要么实行无息贷款,要么实行低息贷款,但考虑我国目前实际,无息贷款不仅会使国家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和通货膨胀的风险,还会使国家面临血本无归的危险,因此,相比之下低息贷款更符合助学贷款这一“准公共产品”的设计目标和我国现有条件的。对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实行浮动利率,即“在学生毕业后,商业银行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对此中做法较为赞同,但是这样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银行的压力,对此,国家在原有的优惠政策上可以适当增加优惠幅度,以提升银行的积极性。
在还贷方式上,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的情况下,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弹性还贷机制,采取灵活多变的还贷方式,减轻学生负担。具体的操作方法我们可以借鉴泰国的“分期递增还款”的方式,即按照泰国的从还款第一年的1.5%到最后截止日期(15)年的13%,还款数额占贷款数额的比例逐年增大。” 依据我国目前的毕业生收入水平、就业情况以及晋升空间来看,这一措施还是比较合理的。也有学者提出可以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虽然该方式更符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但是正如前文所说,目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并未建立,银行间相互不透明,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些因素大大降低了这一制度的可行性,但是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一方式必有其发展空间。最后我们也必须对现有的还款期限进行修正,现有的政策是在6年内还清,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和个人教育投入回报率而言,毕业生的还款压力还是很多,国外的情况一般都是10年还清,例如日本是20年,新加坡15年,加拿大15年。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国际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可以将还款期限延长到10年,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毕业生还款的积极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在6年以前还清的,可以在原有的利率基础上适当下调还款利率或者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10年的还款期限有利于减轻还款压力,而6年的基准期的优惠可以大大提高还款率,降低违约率。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也是回收难度大,违约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人提出了采用担保贷款的形式,即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担任担保人,由其在学生毕业后督促还款或者在无法还款的情况下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偿还。 但是我们知道,这些学生子所以申请助学贷款,是因为他们家庭贫困,如果连他们都无法顺利还款,我们又怎么可能寄希望于其父母或监护人呢?因此,笔者比较赞同另外一种看法,即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担保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运营,在学生无法还款时,以此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降低银行惜贷情况的发生,而对于那些不能及时还款又不能说明理由或者拒不还款的学生,将由国家将其违约记录在案,予以惩处。
物尽其用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设计初衷,因此制定具体的量化的发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结合各个地区的收入水平(最低收入保障线),各个贫困家庭的人口、收入、支出等情况,同时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贫困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动态档案,及时更新贫困生信息资料,获取最新最真实的数据,以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贫困生认证体系 。同时加强后续的监管工作,真正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现有的助学贷款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为政策性文件及部门规章,其内容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尤其是约束力不强,无法为助学贷款的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从国外助学贷款实施的成功案例来看,无疑不是有一部或多部法律作为坚强后盾,例如美国在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泰国在1998年颁布的《1998年泰国教育贷款基金法》,无疑不对国家助学贷款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因此,我国也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实际,尽快出台一部《国家助学贷款法》。
除了法制的不健全外,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阻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一步实施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一个法制经济,同时也是一个信用经济,健全的信用体系是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必备要件,而这其中个人信用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育英会发放的助学贷款几十年来发生的呆坏账比例仅为2.3%,而这与日本社会建立的高度发达的信用系统有关。 除了日本,美国也同样建立了先进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和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例如每个美国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根据该号码不仅可以查出其身份信息,而且如实记录了个人的所有信用记录。正是这样先进而严密的个人信用体系,使得在日本和美国,逃贷是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根据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不是一触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以先设立一个专门的大学生信用档案,总结经验教训,然后再逐渐向全国推广,争取在未来也能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信用体系。
据此可以从以下步骤开展:首先,各个高校要相互协调,共同建立一起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其中应当具备学生的背景、在校期间的信用情况、助学贷款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并且要及时更新学生的诚信记录,以此来强化对大学生的约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者毕业后走到哪里如就业、升学、创业和出国留学都要接受相关单位查询。 通过这样的措施,银行能够很好地对个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追踪,降低借贷风险。因为这每一个环节都是紧密相连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下一环节就无法进入,这样就大大增加了违约的成本,能够有效地敦促获得助学贷款的同学及时还款。其次,为了有效的保护申请助学贷款同学的隐私和公平公正地对违约的学生进行惩处,可以由高校和银行共同监管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相互监督、制约。保证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和《诚实借法》,尽快出台一部我国的《个人信用法》或者《诚信借贷法》,以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保障,共同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经济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2] 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3]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4] 谢晖、陈金钊:《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5] 周旺生:《法理探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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