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浙江学院本科生校外实习期间财务开支的若干规定
(2009年重新修订并于4月9日经校长批准)
一、基本原则 实践教学经费由院(系)教学包干经费支出。各院(系)应优先保证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确保实习经费足额到位及合理使用。实习经费总支出不应低于学校核拨的年度教学包干经费的30%,如实际支出的实践教学经费超过年度教学包干经费的70%,则超出部分由学校另行补贴。为使学生校外实习工作顺利开展,实习教学质量得到保证,特制订本规定。 二、管理办法 1.院(系)应本着专款专用原则,根据教学实习计划的安排,审定各专业填写的“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借款申请单”,批准后加盖院(系)公章。借款者凭“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借款申请单”和“同济大学暂借款凭证”即可向财务处借款。 2.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照本规定中的费用支出标准及控制额度详细填写“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用款报销单”。院(系)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严格把关,经审定批准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学院留存一联备查。 3.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应严格遵照本规定对各专业“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用款报销单”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销人凭“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借款申请单”、“同济大学暂借款凭证”和“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用款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校长授权教务处,可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用款支出不予批准报销。 4.学校每年1~3月份对上一年度各院(系)的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如发现经费使用中有违反规定或造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专业实习结束后,应在本年度内及时将涉及实习的所有费用支出凭证收集完整后,一次性办理报销。不得将一次实习费用分多次报销或跨年度报销,否则教务处不予受理。 三、各项支出标准和额度 1.交通费 1)在市内实习的公共交通费,可按实习需要,集体一次性购买公交预售票,凭预售票发票报销;地铁、轻轨、轮渡凭车船票报销。 2)去外省市实习,学生一律乘坐火车硬座或轮船三等舱位;教师乘坐火车硬卧或轮船二等舱位。实习结束学生就地放假或假期结束学生由家直接去实习点的,只能报销从学校到实习点的来回车船票。 3)去外省市实习,在当地发生的公交车票,可按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2.住宿费 去外省市或在本市郊区实习的学生应尽量利用实习单位招待所住宿,去杭州、南京两地实习,可通过实践教学科与浙江大学、东南大学联系住宿。 住宿费标准控制在教师130元/人·天以内、学生30元/人·天以内。超出部分自理。 3.实习期间补贴 1)教师补贴 在本市实习30元/人·天,外省市实习80元/人·天,野外实习100元/人·天。 2)学生补贴 在本市实习5元/人·天,外省市实习8元/人·天,野外实习10元/人·天。 3)临床实习的学生补贴标准:在一般科室实习的100元/人·月;在传染科和放射科实习的150元/人·月。每季度末结算一次,结算时需填写“同济大学学生校外分散实习包干费发放单”。 4)学生分散实习包干费:分散实习仅限于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如有其他教学实习时间超出一个月的,也可按照此方法补贴)。包干费以实习周数计算,最长以四周为限,发放标准为:市内50元/人·4周,外省市80元/人·4周。指导教师赴学生实习地巡视检查,按因公出差计算补贴。 以上补贴标准为最高限额,学院(系)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控制额度内进行调整。报销实习补贴时,需附学生名单,在外住宿的必须同时提供有效住宿证明。支付学生分散实习包干费,需附学生本人签收的“同济大学学生校外分散实习包干费发放单”。 4.实习管理费和讲课酬金 1)实习单位收取实习管理费,应开具实习单位财务发票方可报销。 2)实习期间聘请实习单位人员作专题报告要讲究教学效果,严格掌握讲课次数。支付讲课酬金的标准为: 高级职称80元/时,中级职称50元/时,初级职称30元/时。管理干部按级参照此标准执行。讲课酬金的支出应控制在总实习费的10%以内(在上海实习,本项支出应控制在总实习费的20%以内)。 5.实习业务费 在联系落实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可作为“实习业务费”处理,本项支出应控制在总实习费的8%以内(在上海实习,本项支出应控制在总实习费的16%以内)。“实习业务费”的开支需有一定的凭据,并有教学院长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销。 实行分散实习包干补贴的,学校不再另外支付实习管理费和讲课酬金及实习业务费。 四、实习期间的其他事宜 1.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可指定学生干部协助共同做好生活后勤等工作。 2.实习所用的一般劳防用品可到文具仓库借用,特殊劳防用品向接受实习单位借用。野外地质、勘测实习的学生由学校文具仓库以优惠价供应一双地质鞋。 3.在外省市或野外实习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实习前凭实践教学科证明到校医院防保科领取一些常用药品,同时向防保科了解有关实习期间患病治疗、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和手续,以便日后办理医药费的报销。 五、附则 1.本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原《同济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期间财务开支的若干规定》[(2005)同教字第39号]同时废止。 2.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部分财务支出参照本规定办理。 3.本规定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